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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五章 附則

§ 27–304

27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法及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28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檔案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