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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7 年 07 月 02 日
檔案法 第五章 附則
§ 27–30
共 4 條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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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法及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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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
公權力
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第 29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細則,由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30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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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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