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法及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根據檔案法第27條的規定,自檔案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的檔案管理應符合本法及依本法發布的命令規定。如果機關的檔案管理不符合這些規定,該機關應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調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11 號及研討結果,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檔案管理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政,以保護公民的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檔案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規定,檔案由行政院指定的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處理,直到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因此,根據這項法規,各機關應當配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指示,調整檔案管理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1. 檔案法第 27 條 2.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11 號及研討結果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法及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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