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檔案法第26條規定,如果違反第20條的規定,機關可以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可轉交相關的檢察機關進行調查。根據這項法規,如果有人在閱覽或抄錄檔案時違反了第20條的規定,該機關可以停止他們的閱覽或抄錄,並將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轉交給檢察機關處理。參考資料中的案例並沒有直接涉及檔案法第26條的內容。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為確保提供閱覽或抄錄檔案之完整,爰明定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予以落實;其涉及刑事責任時,並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為確保提供閱覽或抄錄檔案之完整,爰明定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予以落實;其涉及刑事責任時,並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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