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根據檔案法第20條,當閱覽或抄錄檔案時,有以下行為是不允許的: 1. 在檔案上添加、修改、更換、抽取、圈點或破壞檔案。 2. 拆解已經裝訂完整的檔案。 3. 使用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改變檔案內容。 參考資料: 《檔案法》修正公布日期:2003年02月19日,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9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檔案完整正確,明定檔案之閱覽或抄錄應於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以防免檔案之污損滅失或擅改。至檔案之「複製」應由各機關派員為之,本條所列情形無虞發生。 二、列舉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為之之行為,其使申請人遵循,其有違反者,並得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制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查、追訴,以貫徹本條立法意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確保檔案完整正確,明定檔案之閱覽或抄錄應於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以防免檔案之污損滅失或擅改。至檔案之「複製」應由各機關派員為之,本條所列情形無虞發生。 二、列舉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為之之行為,其使申請人遵循,其有違反者,並得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制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查、追訴,以貫徹本條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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