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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60002833 號
要旨
機關間借調檔案,得否以閱覽需要請求拆卷疑義
主旨
關於機關間借調檔案,得否以閱覽需要請求拆卷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長辦公室 96 年 6 月 27 日綜紀字第 0960002831 號函。二、檔案法第 20 條規定,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及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等行為。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11 點並就拆散、污損等破壞檔案情事,訂定禁止規範。用在確保檔案之完整正確,避免檔案橫遭人為恣意破壞,合先陳明。
三、有關過借國史館之重大政治事件檔案,得否逕由借用機關自行拆卷復舊一節,按機關間借調檔案,係基於成就其行政目的而為之,與上開法令所指恣意破壞情形有間。惟其是否有肇生珍貴文件毀損之虞,仍請貴部長辦公室依具體事實衡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