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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20002040 號
要旨
政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私人銀行不適用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疑義
主旨
關於「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七條暨第八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僑四檔字第○九二三○○八八八五一號函。
二 查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復查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準此,政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私人銀行不適用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但可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相關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三 另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調用機密檔案時,為避免原件損壞,得提供複製品,用畢後歸還銷毀。據此,調用機密檔案時,如係提供複製品,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應依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備函載明調用期限。至調用一般檔案,提供檔案原件者,仍應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敘明調用期間,屆期歸還;惟如係提供複製品,允由機關視業務實際狀況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