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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應字第 0980003390 號
要旨
申請調閱股票投資相關資訊,得否適用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 貴會民國 93 年 1 月至 97 年 6月 30 日間有關股票買賣之持股明細(個股)與買賣紀錄及盈虧等情況,得否依檔案法第 18 條相關規定拒絕提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6 月 9 日台管財一字第 0980743221A 號函。
二、按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故 貴會股票投資相關資訊如符合上開規定者,當屬本法所稱之檔案,其檔案應用自應依本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之規定辦理。
三、本法第 17 條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 18 條並就各機關可得拒絕申請之情形定有明文。基於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政府資訊,仍請本於權責,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審酌具體個案,以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