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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應字第 1040001381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規定辦理,但仍得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視個案開放提供使用

主旨

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結論,說明有關各機關受理民眾檔案應用申請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10400070050 號函送旨揭會議紀錄(詳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會議係為配合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 政策,討論「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相關事宜,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係採機關受理民眾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三、茲以政府資訊公開法於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施行後,該法對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救濟等事項,均有詳細規範;按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之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為釐清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之適用關係,行政院已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 102 年 5 月 27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即將「機關檔案應用」主要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檔案應用」則主要適用檔案法,未來完成修法後,有關民眾申請機關檔案之准駁等事項,將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於檔案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仍應依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准駁提供,並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令規定,審酌個案情形,以儘量開放為原則提供民眾使用。

五、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時,如有涉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之諮詢事項,請洽本局應用服務組徐專員○媛(電話 00-00000000)。正 本:總統府第二局、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署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及司法院所屬、監察院秘書處及監察院所屬、考試院秘書處及考試院所屬、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史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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