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 2.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窮舉九款限制公開事由,多款設有公益但書,文件僅部分涉密時應就其餘部分公開。
Q · 政府說資料涉及機密拒絕我,就一定看不到嗎?
不一定。九款是窮舉,且可要求部分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機關能拒絕的理由窮舉在九款,且必須指明落在哪一款,舉證責任在機關。其中第 3、6、7、9 款附有「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的但書。更重要的是第 2 項:文件只有部分屬限制事項時,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不能因一頁涉密而扣住整份。逐款追問加上主張部分公開,常能拿到大半內容。
深度解讀
政府不是想拒絕你就能拒絕。它能對你的資訊申請說不的理由,全部窮舉在這一條的九款裡:國家機密、妨害犯罪偵查、內部決策前的草稿、監督檢查的對象資料、考試鑑定資料、侵害個人隱私、營業秘密、文化資產保存、公營事業經營資料。沒列進這九款的,機關就沒有藏的權利。更關鍵的是兩件事:第一,其中好幾款都帶著「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的但書,等於替你留了一道後門;第二,第二項白紙黑字寫著,文件裡只有一部分屬於這九款時,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不能因為夾了一頁機密就把整份擋下來。懂這條的人申請時不會被一句「涉及機密」唬住,而是會追問:到底是哪一款?整份都是嗎?有沒有公益例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定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偵查名詞
- 被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鑑定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