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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形式上已指摘原判決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所不當,堪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本件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不予公開裁判書之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居所,不應准許,理由論述如下:一、按政府資訊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3年10月21日函覆以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並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日函覆以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並同時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00000-00000之檢舉人」,然經臺北市商業處以民國113年10月21日函覆以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7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訴願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人前開聲請經新竹地院97年3月11日新院雲人字第0970000176號函覆,略稱:聲請閱覽之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7月11日函覆以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並同時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訴願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人前項聲請經板橋地院97年3月6日板院輔人字第0970000257號函覆,略稱:聲請閱覽之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1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公抗字第1號智財裁定預覽 ↗
又新北市經發局在該案已對抗告人裁罰,現由抗告人提出訴願中,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新北市經發局既已審結該案,即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10月11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被告申請提供98年3月2日調查物證及訪談紀要等資料,經被告系爭函文回覆原告曾仁德該等資料屬於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知,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固賦予人民有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權,惟人民知的權利之保障並非全無限制,政府資訊亦非一律須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審酌聲請人所欲聲請調閱之上開卷證,係屬於偵查犯罪之卷宗文件,如公開或提供將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情形,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徵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關於聲請人聲請拷貝110年度聲字第128號案卷內光碟之意見,經函復:「因旨揭案卷業已歸檔存查,依檔案法第18條第2款,屬有關犯罪資料之檔案,得拒絕檔案之複製;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訴願字第 8 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惟同法第18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兼衡聲請人所欲聲請調閱之上開卷證,係屬於偵查犯罪之卷宗文件,如公開或提供將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情形,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裁判書公開原則,自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但書所規定之「對公益有必要」之情形。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國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個資法第7條、第8條第4款、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確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陳情函中針對教育部所屬軍訓教官其薪給究應發放至退伍生效當日,抑或至退伍生效前一日之陳情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未依個案審酌人民權益受損程度,違反憲法第22條、第23條比例原則與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有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之陳述除引用原判決記載外,並補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規定,被上訴人人事調動案之簽呈、公文簽辦單及99年度考績申訴評議會會議資料(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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