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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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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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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
情事變更
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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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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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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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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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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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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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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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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