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9 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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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規定,原依第18條限制公開的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必要時,政府機關應受理人民重新申請。
Q · 之前申請政府資料被拒,現在還能再申請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原本依第18條被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資訊,只要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必要,政府機關「應」受理你重新提出的申請。最典型的情事變更是偵查終結、機密解密或保密期限屆滿、決策定案。重點在那個「應」字: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但主動權在你手上,機關通常不會自動通知。
白話解讀
今天被政府拒絕,不代表這扇門永遠焊死。很多人申請資料被擋一次就死心,把那份文件當成這輩子都看不到了。這條法律告訴你的是:被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資訊,只要「情事變更」、原本不公開的必要性已經消失,機關就「應」受理你重新提出的申請。注意那個「應」字,這是義務不是恩惠。最典型的就是時間:偵查中的卷證在偵查終結後、依法核定的機密在解密或屆期後、政策拍板前的內部草稿在決定做成後,原本擋住它們的理由都可能隨時間瓦解。聰明的申請人不會在第一次被拒時硬撞,而是記下這份資料是因為哪一款被擋,盯著那個原因什麼時候消失,再回頭推開這扇已經鬆掉的門。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為「情事變更再申請」規範:當第18條原本構成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由,因事實或法律狀態改變而消滅後,政府機關負有受理人民重新申請的義務,使資訊限制僅在必要期間內存續,知的權利於保護需求退場後得以最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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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是什麼?▾
限制公開的政府資訊,在情事變更、限制理由消失後,機關應受理人民重新申請。
Q2被拒一次後多久可以再申請?▾
本條無特定時效,關鍵是原限制事由何時消滅,理由一消失就可申請。
Q3機密解密後政府會主動通知我嗎?▾
通常不會。本條是「應受理申請」,主動權在申請人,須自己再次提出。
Q4什麼算情事變更?▾
偵查終結、機密解密或屆期、決策定案等使原限制必要性消失的情況。
Q5再申請機關還是拒絕怎麼辦?▾
可依第20條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主張原限制事由已消滅。
Q6再申請要重新填申請書嗎?▾
要,依第10條程序重新提出,並建議載明情事變更已使原限制消滅。
Q7第19條和第18條關係是什麼?▾
第18條設限制公開事由,第19條是這些事由消滅後的解除與再申請機制。
Q8所有被拒的資料都能用第19條再申請嗎?▾
限於原依第18條被限制者,且須限制必要性確已因情事變更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_a | value_b |
|---|---|---|
| 第18條(限制公開) | 設定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法定事由 | 理由存續期間人民無法取得 |
| 第19條(情事變更再申請) | 原限制事由消滅後課予機關受理義務 | 人民可主動重新申請,主動權在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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