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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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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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