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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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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規定,原依第18條限制公開的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必要時,政府機關應受理人民重新申請。

Q · 之前申請政府資料被拒,現在還能再申請嗎?

能,情事變更後機關「應」受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原本依第18條被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資訊,只要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必要,政府機關「應」受理你重新提出的申請。最典型的情事變更是偵查終結、機密解密或保密期限屆滿、決策定案。重點在那個「應」字: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但主動權在你手上,機關通常不會自動通知。

深度解讀

今天被政府拒絕,不代表這扇門永遠焊死。很多人申請資料被擋一次就死心,把那份文件當成這輩子都看不到了。這條法律告訴你的是:被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資訊,只要「情事變更」、原本不公開的必要性已經消失,機關就「應」受理你重新提出的申請。注意那個「應」字,這是義務不是恩惠。最典型的就是時間:偵查中的卷證在偵查終結後、依法核定的機密在解密或屆期後、政策拍板前的內部草稿在決定做成後,原本擋住它們的理由都可能隨時間瓦解。聰明的申請人不會在第一次被拒時硬撞,而是記下這份資料是因為哪一款被擋,盯著那個原因什麼時候消失,再回頭推開這扇已經鬆掉的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情事變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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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9 條規定:「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