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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9 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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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規定,原依第18條限制公開的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必要時,政府機關應受理人民重新申請。

Q · 之前申請政府資料被拒,現在還能再申請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原本依第18條被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資訊,只要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必要,政府機關「應」受理你重新提出的申請。最典型的情事變更是偵查終結、機密解密或保密期限屆滿、決策定案。重點在那個「應」字: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但主動權在你手上,機關通常不會自動通知。

白話解讀

今天被政府拒絕,不代表這扇門永遠焊死。很多人申請資料被擋一次就死心,把那份文件當成這輩子都看不到了。這條法律告訴你的是:被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的資訊,只要「情事變更」、原本不公開的必要性已經消失,機關就「應」受理你重新提出的申請。注意那個「應」字,這是義務不是恩惠。最典型的就是時間:偵查中的卷證在偵查終結後、依法核定的機密在解密或屆期後、政策拍板前的內部草稿在決定做成後,原本擋住它們的理由都可能隨時間瓦解。聰明的申請人不會在第一次被拒時硬撞,而是記下這份資料是因為哪一款被擋,盯著那個原因什麼時候消失,再回頭推開這扇已經鬆掉的門。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為「情事變更再申請」規範:當第18條原本構成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由,因事實或法律狀態改變而消滅後,政府機關負有受理人民重新申請的義務,使資訊限制僅在必要期間內存續,知的權利於保護需求退場後得以最終實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是什麼?

限制公開的政府資訊,在情事變更、限制理由消失後,機關應受理人民重新申請。

Q2被拒一次後多久可以再申請?

本條無特定時效,關鍵是原限制事由何時消滅,理由一消失就可申請。

Q3機密解密後政府會主動通知我嗎?

通常不會。本條是「應受理申請」,主動權在申請人,須自己再次提出。

Q4什麼算情事變更?

偵查終結、機密解密或屆期、決策定案等使原限制必要性消失的情況。

Q5再申請機關還是拒絕怎麼辦?

可依第20條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主張原限制事由已消滅。

Q6再申請要重新填申請書嗎?

要,依第10條程序重新提出,並建議載明情事變更已使原限制消滅。

Q7第19條和第18條關係是什麼?

第18條設限制公開事由,第19條是這些事由消滅後的解除與再申請機制。

Q8所有被拒的資料都能用第19條再申請嗎?

限於原依第18條被限制者,且須限制必要性確已因情事變更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_avalue_b
第18條(限制公開)設定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法定事由理由存續期間人民無法取得
第19條(情事變更再申請)原限制事由消滅後課予機關受理義務人民可主動重新申請,主動權在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情報公開法)— 資訊公開通則,無完全對應之情事變更再申請專條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정보공개법)— 資訊公開通則,無專條對應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政府資訊公開通則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2005) — 聯邦資訊自由法,無情事變更再申請專條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 loi CADA 1978 — 行政文件取得權通則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 — 美國資訊自由法,可就先前拒絕之記錄重新請求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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