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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法行字第 09500382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主旨

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參考。

說明

依據法務部 95 年 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50700051 號函辦理。

正本

本府各單位、各附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

本府法制室(含附件)

附件

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壹、時間: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貳、地點:本部 3  樓 319  會議室
參、主席:朱次長楠
肆、出席及列席單位人員:略(簽名單詳附件)
伍、報告事項(法律事務司報告)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與目前實施的「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者規定有下列不同之處:
(一)適用對象範圍不同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政府機關;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該辦法僅適用於行政機關。
(二)主動公開範圍不同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規定增加多項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包括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及網址,與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等。均為辦法所無之規定。(參照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三)刪除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鑑於現行各行政機關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製作行政資訊目錄並無實益,且檔案管理局已建立並提供全國檔案目錄單一查詢窗口服務,本草案無需重覆規定。況政府公報制度逐漸完備,方便民眾查詢主動公開資訊。又無類似外國立法制,故刪除辦法第 7  條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四)更正資訊之方式規定不同
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此亦為辦法所無之規定。(參照辦法第 17 條)
(五)限制公開之範圍規定不同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至第 9  款增加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之事由;另本法第 19 條並增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之規定,是以,本法所規定限制公開之範圍較辦法之規定更為週延明確。
(六)增加行政救濟之明文規定
本法第 20 條及第 21 條明定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之處理,而辦法並無相關規定。
二、本法施行後,已無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原依辦法第 7  條規定由各單位於每月初填載上月資訊後送秘書室彙整並上網張貼之業務,可免予辦理;本部網站電子公佈欄下之「行政資訊目錄」專區亦可請資訊處刪除。
陸、討論事項與結論:
一、【討論事項一】本部部內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建議與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等採同一收費流程及共用閱覽場所。
【決議及承辦單位】
(一)除特殊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已有指定空間外(例如: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所設在本部第二辦公大樓),其他請總務司統一加以規劃,就二樓閱覽室與申請檔案應用窗口共用同一場所,並設活動式「資訊公開專櫃」陳列,當櫃上資訊陳列皆滿時,有新資訊需陳列,舊資訊即撤櫃。陳列資訊種類應分類、標明清楚,並指定專人管理、設簿登記(使用紙本或電子檔供查詢),並將修正後「當事人閱覽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於上開處所懸掛。(承辦單位:總務司)
(二)配合新法修正現行「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承辦單位:法律事務司)
(三)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由政府資訊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辦理提供事宜,其核准層級權責,比照「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閱覽卷宗之決定」規定:人民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亦同。(承辦單位:各單位)
(四)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請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除當場繳費取件外,各單位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提供方式、時間、應收費用及繳納方式。繳交之費用,由出納室領受並開據,交申請人收執,據以持向承辦單位領取政府資訊。另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上開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承辦單位:各單位)
二、【討論事項二】本部部內各單位對於新增或修正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應由何單位負責辦理公開事宜?又主動公開之方式為何?何時公開?
【決議及承辦單位】┌────────────┬─────────────┐│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負責單位及方式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    法律、緊急命令、中央│      命令及法規命令:各單││    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    法規                │      157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                        │      發布程序辦理,即登載││                        │      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                        │      法院查照。(承辦單位││                        │      :各單位)          ││                        │(二)條約、對外關係文書:││                        │      由各單位依政府資訊公││                        │      開法第 8  條第 2  項││                        │      規定,以刊載於政府機││                        │      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方││                        │      式辦理。(承辦單位:││                        │      各單位)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  ││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發布程││    規定及裁量基準。    │序辦理,惟一般行政函釋性質││                        │不該當於上開行政規則定義,││                        │非屬應主動公開範圍,併予敘││                        │明。(承辦單位:各單位)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配合資訊化之趨勢,請將本部││    、地址、電話、傳真、│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    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號等資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頁揭示清楚。(承辦單位:資││                        │訊處)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由本部各所屬機關本於業務權││                        │責及執行考量,自行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                        │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人民對於請求本部所屬機關││                        │提供資訊之決定如有不服,本││                        │部係訴願管轄機關,故不宜代││                        │為決定其公開方式。至於本部││                        │各單位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以││                        │上網公開為原則,且由依職權││                        │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負責辦理。││                        │(承辦單位:各單位)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一)施政計畫:仍由秘書室││    研究報告            │      以上網方式辦理。(承││                        │      辦單位:秘書室)    ││                        │(二)業務統計:由各單位以││                        │      上網或刊載於出版品方││                        │      式辦理。(承辦單位:││                        │      各單位)            ││                        │(三)關於研究報告(如編列││                        │      預算委託學者專家進行││                        │      之報告、員工之出國考││                        │      察報告等)部分除按行││                        │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      會頒行相關規定(例如││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      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      )辦理外,請本於業務││                        │      權責及執行考量,自行││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                        │      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承辦單位:各單位)│├────────────┼─────────────┤│六、預算及決算書。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                        │由會計處送請總務司公開陳列││                        │於陳列室之方式辦理,且以影││                        │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承辦單位:會計處、總務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    之決定。            │      有無成案,仍請適時公││                        │      布於本部網站(承辦單││                        │      位:秘書室)        ││                        │(二)訴願之決定,請適時公││                        │      布於本部網站(承辦單││                        │      位:本部訴願審議委員││                        │      會)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    契約。              │約,各單位送請總務司公開陳││                        │列於陳列室之方式辦理,且提││                        │供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承辦單位:各單位、總務││                        │司)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由各單位參照本部網站首頁「││                        │法律事務司」項下之「政府資││                        │訊公開」專區內之「支付或接││                        │受之補助」格式,配合資訊處││                        │於本部首頁已開闢之「電子公││                        │布欄」項下之「法務部支付補││                        │助金」專區,自行辦理。(承││                        │辦單位:各單位)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本部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    。                  │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主席:朱  楠記錄:李世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府法行字第 09500382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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