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規費法第12條規定了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的規費的情況。根據該法第12條的各款情事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根據此款,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與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相關的規費。例如,機關學校舉辦的教育研討會可能可以享受規費的免徵或減徵。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此款規定了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與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相關的規費。舉例來說,當一所學校協助其他學校舉辦活動時,可能可以享受規費的減徵或免徵。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根據該款,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的規費。舉例來說,當地區發生地震或洪水等重大災害,災民因此而產生的規費可能可以享受減免。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根據此款,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的規費。舉例來說,當機關負責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時,相關的規費可能可以享受減免或免徵。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根據此款,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以及學生的身分證明文件相關的規費。舉例來說,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學生辦理相關事務時,可能可以享受規費的免徵或減徵。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此款規定了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相關的規費。例如,根據國際間的協定,來自某些國家的人在辦理特定事務時可能可以享受免徵或減徵的規費。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此款規定了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相關的規費。具體例子需要參考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無法在此提供具體範例。 參考資料:《規費法》、相關法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立法理由一、業務主管機關減免規費範圍。 二、惟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對減免規費之範圍,仍應有適當之規範,爰參酌德國柏林邦規費法之規定,對於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各機關或學校間協助等事項,得經由業務主管機關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立法理由一、我國現行規費法並未特別保護學生,致渠等須與有完全經濟能力者負擔相同規費,此種齊頭式平等不僅難謂合理,更扼殺善用國家與社會資源培育學子的初衷。 二、教育者,國之大計,百年樹人,將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對象,使其在法源明確下獲得充分保護。
一、業務主管機關減免規費範圍。 二、惟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對減免規費之範圍,仍應有適當之規範,爰參酌德國柏林邦規費法之規定,對於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各機關或學校間協助等事項,得經由業務主管機關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我國現行規費法並未特別保護學生,致渠等須與有完全經濟能力者負擔相同規費,此種齊頭式平等不僅難謂合理,更扼殺善用國家與社會資源培育學子的初衷。 二、教育者,國之大計,百年樹人,將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對象,使其在法源明確下獲得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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