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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12.28. 業字第1101962765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發文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案

主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 表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規費法第12條。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正徵收計畫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通行費 之國道,配合下列事項進行修正: (一)國道1號桃園(49B)交流道將完工通車,該交流道位於桃園( 49A)交流道及機場系統交流道間,故增設1組收費區,該收費 區之收費里程如下:桃園(49A)交流道及桃園(49B)交流道 間收費里程為1.1公里,桃園(49B)交流道及機場系統交流道 間收費里程為2.1公里。 (二)另修改國道1號桃園交流道收費區名稱為桃園(49A)交流道。 三、國道1號桃園(49B)交流道收費區,依正式通車日期開始收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12.28. 業字第11019627651號公告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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