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06.16. 業字第11019612531號公告
要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案
主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 表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規費法第12條。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正徵收計畫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通行費 之國道,配合下列事項進行修正: (一)因國道 3號高原交流道將於110年6月29日通車,該交流道位於 龍潭交流道及關西服務區間,故增設 1組收費區,龍潭交流道 及高原交流道間收費里程為 4.7公里,高原交流道及關西服務 區間收費里程為3.2公里。 (二)另旨揭計畫附表中收費區起迄點交流道名稱已修改,併同前述 事項辦理法規修正作業。 三、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