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規費法第13條規定了規費主管機關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的情況。根據該條的各款情事,規費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免徵、減徵或停徵規費: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這表示在處理與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有關的事項時,規費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免除、減少或停止收取規費。例如,當政府為了保護經濟穩定或維護社會秩序而進行相關活動時,可以根據法規規定免徵、減徵或停止相關的規費。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這意味著對於其所徵收的規費不再符合時宜或不具備徵收效益的情況下,規費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免除、減少或停止相關的規費。例如,某項規費原本是為了特定目的而徵收,但隨著時間的變遷,該費用的徵收已經不再適用或失去效益,規費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規規定對該項規費進行免徵、減徵或停止收取。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這表示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的考慮,規費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免除、減少或停止相關的規費。這可能是因為特殊情況下的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根據特殊需要的情況下規費的收取不適當。例如,當某項規費因為特殊的公共利益考慮或特殊需求而需要調整或停止收取時,規費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根據參考法條營業稅法第43條,當特定情況下需要減免稅負,營業稅主管機關可以依法核發減免稅證明文件。這表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營業稅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減免相關的營業稅。 以上是對規費法第13條的解釋,並且依據相關法條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立法理由一、規費主管機關減免規費範圍。 二、惟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對減免規費之範圍,仍應有適當之規範,爰參酌德國柏林邦規費法之規定,基於社會、經濟、文化或公共利益等政策考量,得經由規費主管機關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規費主管機關減免規費範圍。 二、惟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對減免規費之範圍,仍應有適當之規範,爰參酌德國柏林邦規費法之規定,基於社會、經濟、文化或公共利益等政策考量,得經由規費主管機關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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