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時徵收之。但依其性質係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繳納期限。
規費法第14條規定了規費的收取範圍和繳納期限。根據該條規定,當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項事務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時,需要支付規費。然而,根據這些事務的性質,如果申請辦理事項完成後才行使徵收權,或者根據法規規定通知繳納者,則需要根據業務主管機關的規定繳納。 例如,根據公路法第24條第2項授權制定的「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中的第15條以及「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中的第19點,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需要根據規費法第14條但書的要求訂定繳納期限。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800、802、803、804號裁定中也認為,欠費行為應先有「欠費追補繳期」,才能根據規定「行為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適用,要求在補繳期限終止日的次日起三個月內,通知欠費的車輛使用人或車主,如果仍未按期限補繳,才視為拒繳行為,並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的規定移交國道公路巡警隊進行舉發。
規費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時徵收之。但依其性質係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繳納期限。
立法理由一、規費繳納期限。 二、規費之徵收須有明確之繳納期限,供收繳雙方遵循辦理,以杜爭議,爰規定於申請辦理、使用應繳規費事項時徵收之。惟依其性質須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繳納期限。
一、規費繳納期限。 二、規費之徵收須有明確之繳納期限,供收繳雙方遵循辦理,以杜爭議,爰規定於申請辦理、使用應繳規費事項時徵收之。惟依其性質須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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