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繳費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根據規費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某項規費訂有繳納期限,但繳費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該費用,除非其他法律有不同規定,該義務人可以在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供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舉例而言,如果因某自然災害導致特定地區電力中斷,使得企業無法按時繳納電費。在災害消除後十天內,企業可以向徵收機關提出申請,提供有關災害的具體證明,要求延期繳納電費。但是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後仍未繳納的,將被視為違約,需要按規定處理。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繳費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立法理由一、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規費者,得申請辦理延期繳納之適用條件及辦理程序等規範事項。 二、為顧及繳費義務人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規費之實際困難,爰參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繳費義務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其延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以利規費之收繳。 三、但因有特殊業務性質,而對規費之繳納定有特別規定者,如專利年費係專利權之維持費,若專利權人不繳納,依專利法第八十六條有六個月之加倍補繳期間,如仍不繳納,則依該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為免影響其特別業務執行,爰有除外之規定。
一、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規費者,得申請辦理延期繳納之適用條件及辦理程序等規範事項。 二、為顧及繳費義務人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規費之實際困難,爰參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繳費義務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其延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以利規費之收繳。 三、但因有特殊業務性質,而對規費之繳納定有特別規定者,如專利年費係專利權之維持費,若專利權人不繳納,依專利法第八十六條有六個月之加倍補繳期間,如仍不繳納,則依該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為免影響其特別業務執行,爰有除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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