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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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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