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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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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规费法》第8条的规定,各机关学校在交付特定对象或提供其使用以下项目时,应征收使用规费: 一、公有道路、设施、设备及场所。 二、标志、资料(信)、抄本、影本、抄件、公报、书刊、书状、书表、简章及图说。 三、资料(信)的抄录、邮寄、传输或档案的阅覽。 四、依其他法律规定应征收使用规费的项目。 例子:根据该法规,如果政府机关或学校提供公有道路的使用权给特定的个体或企业,他们应该收取相应的使用规费。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11119 制定)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立法理由一、應徵收使用規費之事項。   二、政府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設施及各項財貨或勞務,因該特定對象享有特定利益,應收取合理之相對給付,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戶籍謄本時,應向申請人收取謄本費,管線業者在公有道路設置管線,應向其收取使用費,至一般民眾使用一般道路或學校操場,因其非屬本條所定之特定對象,爰不在本法徵收範圍;惟為具體規範政府徵收使用規費之範圍,爰參考新加坡及德國柏林邦規費之分類方式,並依照現行各級政府徵收該等規費之提供或服務項目,按性質分款明定政府徵收「使用規費」之範圍。   三、由於規費項目繁多,為避免遺漏,並兼顧未來實際需要而新增應徵收使用規費事項,爰於第四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以資周延。

  • 徵收名詞
  • 規費名詞
(0911119 制定)

一、應徵收使用規費之事項。   二、政府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設施及各項財貨或勞務,因該特定對象享有特定利益,應收取合理之相對給付,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戶籍謄本時,應向申請人收取謄本費,管線業者在公有道路設置管線,應向其收取使用費,至一般民眾使用一般道路或學校操場,因其非屬本條所定之特定對象,爰不在本法徵收範圍;惟為具體規範政府徵收使用規費之範圍,爰參考新加坡及德國柏林邦規費之分類方式,並依照現行各級政府徵收該等規費之提供或服務項目,按性質分款明定政府徵收「使用規費」之範圍。   三、由於規費項目繁多,為避免遺漏,並兼顧未來實際需要而新增應徵收使用規費事項,爰於第四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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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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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規費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規費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規費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