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之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向各機關學校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者。 二、經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應繳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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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之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向各機關學校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者。 二、經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應繳規費者。
立法理由一、規費之繳費義務人。 二、繳費義務人為規費收繳法律關係之主體,為求明確,爰於第一項規定,凡向各機關學校申請辦理應繳規費事項或申請使用公有設施、財貨、勞務者,或經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應繳規費者,均為繳費義務人。
一、規費之繳費義務人。 二、繳費義務人為規費收繳法律關係之主體,為求明確,爰於第一項規定,凡向各機關學校申請辦理應繳規費事項或申請使用公有設施、財貨、勞務者,或經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應繳規費者,均為繳費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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