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10條規定了業務主管機關在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時應遵循的原則。根據該條的規定,行政規費的收費基準應該根據直接材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考慮間接費用進行評定。而使用規費的收費基準則應該根據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慮市場因素來定。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收費基準,還可以考慮其特性或目的來定。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規費法第10條本身。 Reference: -《規費法》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26&FLNO=10)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立法理由一、規費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 二、規費之收費基準,因其項目繁多、性質迥異,而無法逐一列明,故乃以考量政府服務成本為計費原則。 三、因規費收入及其收費基準涉及歲入預算編列事宜,目前實務上各項規費收費基準之訂定,亦多洽商該級政府財政單位,因此於第一項序言規定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應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 四、又為配合第七條、第八條有關各機關辦理徵收規費事項之不同,爰於第一項將規費計費原則分成二款規範: (一)第一款行政規費,係政府依法令規定執行政務,為特定對象辦理服務,所徵收之費用;因此其收費基準宜採「費用填補」為核計原則,以反映政府提供服務之直接及間接成本。 (二)第二款使用規費,由於係政府對特定對象提供特定財貨、勞務服務而徵收之費用,類似市場經濟之「價格」性質,因此其收費基準,應採「成本回收」原則,依其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五、惟對於特定管制等事項,或有其他特殊之情形者,業務主管機關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按政府政策需要訂定收費基準,爰設第二項規定。
一、規費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 二、規費之收費基準,因其項目繁多、性質迥異,而無法逐一列明,故乃以考量政府服務成本為計費原則。 三、因規費收入及其收費基準涉及歲入預算編列事宜,目前實務上各項規費收費基準之訂定,亦多洽商該級政府財政單位,因此於第一項序言規定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應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 四、又為配合第七條、第八條有關各機關辦理徵收規費事項之不同,爰於第一項將規費計費原則分成二款規範: (一)第一款行政規費,係政府依法令規定執行政務,為特定對象辦理服務,所徵收之費用;因此其收費基準宜採「費用填補」為核計原則,以反映政府提供服務之直接及間接成本。 (二)第二款使用規費,由於係政府對特定對象提供特定財貨、勞務服務而徵收之費用,類似市場經濟之「價格」性質,因此其收費基準,應採「成本回收」原則,依其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五、惟對於特定管制等事項,或有其他特殊之情形者,業務主管機關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按政府政策需要訂定收費基準,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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