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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00955 號
要旨
高雄縣政府法制作業建議案涉及規費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高雄縣政府法制作業建議案涉及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及規費法乙案,本部僅就規費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5 日台財庫字第 09403500250 號書函。
二、按法規命令之發布,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另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規費法上開規定之「公告」似僅為行政機關訂定規費相關法規命令使人民周知之方式,應非行政程序法首揭法規命令發布之特別規定,為免影響法規命令之效力,仍應實踐行行政程序法首揭規定之程序。正 本: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