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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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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2. 2.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3. 3.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法規命令須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且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未刊登即未完成發布程序、不生對外拘束力。

Q · 法規命令沒登政府公報,能拿來要求我配合嗎?

沒刊登政府公報就不算發布,不能拘束你

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是發布的法定要件,不是行政慣例。未經刊登的法規命令,發布程序尚未完成,不生對外拘束人民的效力。若機關依未刊登的命令作成處分,相對人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該命令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一條法規命令要合法地存在於這個世界上,最後一步不是長官簽名,是讓所有人都看得到它。第三項只有一句話: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簡單,但這句話是整條的核心。沒刊登,就不算發布;不算發布,就不能拘束你。前兩項處理的是機關內部的上下級核定流程:如果法律規定這個命令需要上級機關核定,那就要核定完才能發布,不能先斬後奏。多個機關聯合訂定的,共同上級核定後才能會銜發布。這些是行政體系內部的品質控制機制,確保下級機關不會自己訂了規定就開始執行,繞過上級的監督。對你來說,最實用的資訊是:如果有人拿一條法規命令來要求你做什麼,而你在政府公報裡找不到它,這個要求的正當性本身就有問題。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規定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須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且依法應經核定者,須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本條確立「核定」與「刊登公示」兩道閘門,為法規命令生效的程序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規命令沒登政府公報,還能拿來罰人嗎?

嚴格來說不行。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明確要求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未經刊登的法規命令發布程序未完成,機關依此作成處分時,相對人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該命令程序瑕疵。

Q2核定和備查有什麼不同?

核定是上級機關實質審查後同意,沒核定不能發布;備查只是送上級機關知悉,不需上級同意。搞混兩者的後果是發布出去的命令在法律上站不穩。

Q3先發布再補核定可以嗎?

不行。第157條第1項明定核定後始得發布,先斬後奏會使該命令的效力產生程序瑕疵,不要存僥倖心理。

Q4法規命令沒登政府公報還能拿來罰人嗎?

嚴格來說不行。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發布的法定要件,未刊登則發布程序未完成,依此作成的處分有程序瑕疵可救濟。

Q5行政程序法157條規範什麼?

規範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後始得發布、會銜訂定者共同核定後會銜發布、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Q6什麼叫核定?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擬法規命令進行實質審查後同意,是發布前的程序要件,沒核定不能發布。

Q7會銜發布是什麼意思?

數機關會同訂定的法規命令,經共同上級機關核定後,由各訂定機關共同具名對外發布。

Q8怎麼查一條法規命令有沒有合法發布?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政府公報資訊網交叉比對發布日期與刊登字號,查不到正式刊登紀錄就有疑義。

Q9稽查人員引用辦法開罰怎麼當場質疑?

直接問該辦法的發布日期與政府公報刊登字號,答不出或查不到,就多了一個行政救濟的切入點。

Q10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的正確流程是什麼?

擬訂 → 依法應核定者送上級核定(會銜者送共同上級核定)→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完成發布生效。

Q11命令還沒核定,下級機關能要求我提前配合嗎?

不能。核定前命令尚未合法發布,上級還沒點頭,下級不能用『即將發布』要求你提前配合或花錢。

Q12核定 vs 備查差在哪?

核定是上級實質審查後同意(發布要件),備查只是送上級知悉(非發布要件),效果天差地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核定備查
性質上級機關實質審查後同意送上級機關知悉
是否需上級同意需要,未核定不得發布不需要
對發布效力的影響為發布的程序要件,缺則瑕疵非發布要件
本條適用第157條第1、2項所稱非本條規範對象

核定

性質
上級機關實質審查後同意
是否需上級同意
需要,未核定不得發布
對發布效力的影響
為發布的程序要件,缺則瑕疵
本條適用
第157條第1、2項所稱

備查

性質
送上級機關知悉
是否需上級同意
不需要
對發布效力的影響
非發布要件
本條適用
非本條規範對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官報による公布(明文の単一根拠規定はなく公式令の慣行による)
韓國법령 등 공포에 관한 법률(공포는 관보 게재)
中國立法法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应当公布施行)
德國Art. 82 Abs. 1 GG(Verkündung von Rechtsverordnungen im Bundesgesetzblatt)
法國CRPA art. L221-2(entrée en vigueur après publication au Journal officiel)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3 + Federal Register Act, 44 U.S.C. § 1505(publication in Federal Regist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法規命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會銜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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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