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法規命令須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且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未刊登即未完成發布程序、不生對外拘束力。
Q · 法規命令沒登政府公報,能拿來要求我配合嗎?
沒刊登政府公報就不算發布,不能拘束你
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是發布的法定要件,不是行政慣例。未經刊登的法規命令,發布程序尚未完成,不生對外拘束人民的效力。若機關依未刊登的命令作成處分,相對人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該命令程序瑕疵。
一條法規命令要合法地存在於這個世界上,最後一步不是長官簽名,是讓所有人都看得到它。第三項只有一句話: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簡單,但這句話是整條的核心。沒刊登,就不算發布;不算發布,就不能拘束你。前兩項處理的是機關內部的上下級核定流程:如果法律規定這個命令需要上級機關核定,那就要核定完才能發布,不能先斬後奏。多個機關聯合訂定的,共同上級核定後才能會銜發布。這些是行政體系內部的品質控制機制,確保下級機關不會自己訂了規定就開始執行,繞過上級的監督。對你來說,最實用的資訊是:如果有人拿一條法規命令來要求你做什麼,而你在政府公報裡找不到它,這個要求的正當性本身就有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規定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須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且依法應經核定者,須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本條確立「核定」與「刊登公示」兩道閘門,為法規命令生效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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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不行。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明確要求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未經刊登的法規命令發布程序未完成,機關依此作成處分時,相對人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該命令程序瑕疵。
核定是上級機關實質審查後同意,沒核定不能發布;備查只是送上級機關知悉,不需上級同意。搞混兩者的後果是發布出去的命令在法律上站不穩。
不行。第157條第1項明定核定後始得發布,先斬後奏會使該命令的效力產生程序瑕疵,不要存僥倖心理。
嚴格來說不行。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發布的法定要件,未刊登則發布程序未完成,依此作成的處分有程序瑕疵可救濟。
規範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後始得發布、會銜訂定者共同核定後會銜發布、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擬法規命令進行實質審查後同意,是發布前的程序要件,沒核定不能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的法規命令,經共同上級機關核定後,由各訂定機關共同具名對外發布。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政府公報資訊網交叉比對發布日期與刊登字號,查不到正式刊登紀錄就有疑義。
直接問該辦法的發布日期與政府公報刊登字號,答不出或查不到,就多了一個行政救濟的切入點。
擬訂 → 依法應核定者送上級核定(會銜者送共同上級核定)→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完成發布生效。
不能。核定前命令尚未合法發布,上級還沒點頭,下級不能用『即將發布』要求你提前配合或花錢。
核定是上級實質審查後同意(發布要件),備查只是送上級知悉(非發布要件),效果天差地遠。
| aspect | 核定 | 備查 |
|---|---|---|
| 性質 | 上級機關實質審查後同意 | 送上級機關知悉 |
| 是否需上級同意 | 需要,未核定不得發布 | 不需要 |
| 對發布效力的影響 | 為發布的程序要件,缺則瑕疵 | 非發布要件 |
| 本條適用 | 第157條第1、2項所稱 | 非本條規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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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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