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6 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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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56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訂定機關、依據、草案、聽證時地與主要程序五項事項。
Q · 政府訂法規命令辦聽證前,公告要寫什麼?
依行政程序法第156條,行政機關依法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載明訂定機關名稱、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聽證日期及場所、聽證主要程序等五項事項,缺一即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政府要訂新的法規命令(就是那些施行細則、管理辦法之類的規定),如果法律要求它必須開聽證會,它不能偷偷開。這條列了五項它必須公告的東西:誰在訂、根據什麼法律訂、草案內容是什麼、什麼時候在哪裡開、流程怎麼走。聽起來只是行政手續?換個角度想:你經營的那家小吃店,某天可能突然被一條新的「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要求增加設備,而這條辦法在訂定的時候其實開過聽證會。如果你當初知道有這場聽證,你可以去現場講你的處境。但你不知道,因為公告登在你從沒翻過的政府公報裡。這條規定的存在,是要確保政府至少在程序上不能說「我有通知喔」然後把公告藏在沒人看的角落。它是你參與規則制定的入場券,前提是你知道去哪裡找它。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56條為法規命令聽證的公告要件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舉行聽證以訂定法規命令時,必須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五項法定事項,確保利害關係人能在規則定案前知悉草案內容與聽證資訊並準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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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5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依法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必須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的五項法定事項。
Q2法規命令一定要開聽證會嗎?▾
不一定。第155條是『得』依職權舉行的裁量權,只有其他法律明定『應』聽證時才強制,此時才適用第156條的公告要件。
Q3聽證公告要載明哪些事項?▾
五項:訂定機關名稱、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聽證日期及場所、聽證主要程序。
Q4公告漏了一項,法規命令會無效嗎?▾
不會自動無效,但屬程序瑕疵,若實質影響利害關係人參與權,可作為日後行政訴訟挑戰該命令訂定程序違法的切入點。
Q5我要去哪裡看法規命令的聽證公告?▾
政府公報(gazette.nat.gov.tw)或主管機關網站的法規預告區,多數案件也會同步公布於機關官網。
Q6我可以怎麼參與法規命令的訂定?▾
在聽證前以書面提出具體意見並附數據,機關須於聽證紀錄回應;亦可出席聽證口頭陳述。
Q7聽證程序和一般預告程序有什麼不同?▾
預告程序(第154條)給60天供人民書面評論;聽證程序(第156條)須公告並實際舉行聽證會,正式性與紀錄義務更高。
Q8錯過聽證會還能表示意見嗎?▾
聽證有固定日期場所,錯過則喪失該場陳述機會,故應提早追蹤公告、在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意見最為穩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earing_procedure_156 | comment_procedure_154 |
|---|---|---|
| 法源 | 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 是否實際開會 | 須舉行聽證會 | 僅書面預告評論,不必開會 |
| 觸發條件 | 其他法律明定應聽證或機關依第155條裁量舉行 | 訂定法規命令的一般程序(情況急迫者除外) |
| 人民參與方式 | 書面意見+出席聽證陳述 | 預告期間(多為6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
| 紀錄義務 | 須作成聽證紀錄並回應意見 | 彙整意見,回應義務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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