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6 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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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56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訂定機關、依據、草案、聽證時地與主要程序五項事項。
Q · 政府訂法規命令辦聽證前,公告要寫什麼?
依行政程序法第156條,行政機關依法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載明訂定機關名稱、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聽證日期及場所、聽證主要程序等五項事項,缺一即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政府要訂新的法規命令(就是那些施行細則、管理辦法之類的規定),如果法律要求它必須開聽證會,它不能偷偷開。這條列了五項它必須公告的東西:誰在訂、根據什麼法律訂、草案內容是什麼、什麼時候在哪裡開、流程怎麼走。聽起來只是行政手續?換個角度想:你經營的那家小吃店,某天可能突然被一條新的「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要求增加設備,而這條辦法在訂定的時候其實開過聽證會。如果你當初知道有這場聽證,你可以去現場講你的處境。但你不知道,因為公告登在你從沒翻過的政府公報裡。這條規定的存在,是要確保政府至少在程序上不能說「我有通知喔」然後把公告藏在沒人看的角落。它是你參與規則制定的入場券,前提是你知道去哪裡找它。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56條為法規命令聽證的公告要件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舉行聽證以訂定法規命令時,必須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五項法定事項,確保利害關係人能在規則定案前知悉草案內容與聽證資訊並準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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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訂新規定一定要開聽證會嗎?▾
不一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是裁量權。但如果其他法律明確要求『應』舉行聽證,那就是強制的,此時第156條的五項公告要件就必須遵守。實務上大部分法規命令不會走聽證程序,而是走第154條的預告評論程序(給60天讓人民提意見)。
Q2聽證公告漏了某個項目,訂出來的法規命令會無效嗎?▾
不會自動無效,但這是程序瑕疵。如果能證明這個瑕疵實質影響了參與聽證的權利(例如漏了草案內容導致無法準備),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主張該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違法。法院會綜合判斷程序瑕疵的嚴重程度。
Q3行政程序法第156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機關依法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必須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的五項法定事項,是人民參與規則制定的法定入口。
Q4什麼是法規命令的聽證公告?▾
行政機關在開聽證會訂定法規命令前,依法向社會公告聽證資訊與草案內容,讓利害關係人能事先知悉並準備意見。
Q5聽證公告要載明哪五項事項?▾
訂定機關名稱、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聽證日期及場所、聽證主要程序,五項缺一即屬程序瑕疵。
Q6法規命令和法律有什麼不同?▾
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自行訂定的抽象規範,故聽證是少數能直接對行政機關發聲的正式管道。
Q7怎麼知道政府要開法規命令聽證?▾
定期追蹤政府公報(gazette.nat.gov.tw)與主管機關網站法規預告區,留意第156條五項公告事項。
Q8怎麼參加法規命令聽證表達意見?▾
聽證前以書面提出具體意見並附數據(機關須於紀錄回應),再出席聽證口頭補充並確認意見入錄。
Q9在哪裡查政府公報的聽證公告?▾
政府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與各主管機關官網法規預告專區,部分機關也會於官網同步公布草案全文。
Q10怎麼用程序瑕疵挑戰法規命令?▾
聽證當天即提出並記錄瑕疵(如公告漏列草案內容),保存公告畫面與紀錄,日後於行政訴訟主張訂定程序違法。
Q11法規命令聽證 vs 預告評論程序差在哪?▾
聽證(156條)須公告並實際開會、作成紀錄並回應意見;預告(154條)僅書面公告給約60天評論期,不必開會。
Q12『得』舉行聽證 vs『應』舉行聽證差在哪?▾
第155條『得』是機關裁量,可開可不開;其他法律明定『應』時才強制,此時第156條公告要件才必須遵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earing_procedure_156 | comment_procedure_154 |
|---|---|---|
| 法源 | 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 是否實際開會 | 須舉行聽證會 | 僅書面預告評論,不必開會 |
| 觸發條件 | 其他法律明定應聽證或機關依第155條裁量舉行 | 訂定法規命令的一般程序(情況急迫者除外) |
| 人民參與方式 | 書面意見+出席聽證陳述 | 預告期間(多為6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
| 紀錄義務 | 須作成聽證紀錄並回應意見 | 彙整意見,回應義務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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