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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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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