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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6670 號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修正公布後,印鑑登記辦法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修正公布後,印鑑登記辦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九三○五號函。
二 如主旨所詢疑義,本部前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以法九十律字第○四一○○六號函表示意見在案,本部無補充意見。至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準此,印鑑登記辦法既無法律授權依據,自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法規命令,其修廢程序無庸踐行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之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