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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47600 號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主旨
關於貴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100 年 12 月 2 日府建工字第 1000321912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條例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故自治條例與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同,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 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相關規定之適用(本部 92 年 3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20010661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內政部 90 年 1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 9002183 號函參照)。所詢貴府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效力乙節,自應依上開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審認,本件既已同時函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仍請參酌內政部本於權責所表示之意見。
正本
南投縣政府
副本
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