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10476 號
要旨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主旨
關於貴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疑義乙案,本部謹就涉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部分,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0 年 4 月 18 日北府秘文字第 1000362272 號函。
二、按本部於 89 年 8 月 8 日曾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有關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規定之涵義」,獲致具體結論略以:「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之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亦不包括電子公布欄。」在案(本部 90 年 1 月 18 日(90)法律決字第 048924 號及同年 5 月 28 日(90)法律字第016818 號函參照),本部見解尚無變更,仍請查照參考。
三、上揭會議結論作成迄今已有相當時日,該見解應否變更,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電腦資料之安全性與有無被竄改之可能,以及該等資料可否長期保存以供事後查考等因素。本件貴府擬將公報發行作業直接以電子報取代紙本發行,諒就上述問題已為檢討分析並預擬解決方案與配套措施,請將相關資料及具體建議惠送本部,以供研議參考。
正本
新北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