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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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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聽證屬機關裁量而非強制,但爭議越大越需向法院交代為何不辦。

Q · 我可以要求政府訂法規時開聽證會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用的是裁量字眼「得」,因此你可以正式建議或請求機關舉行,但機關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答應。然而你的書面請求會留在紀錄裡:若該法規命令日後被行政訴訟挑戰,法院會審查機關為何在爭議案件中選擇不辦聽證。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威力卻不小。行政機關在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關鍵字是「得」,不是「應」。這代表聽證不是強制的,機關想辦就辦,不想辦也不違法。聽起來像是給了機關一張免死金牌?反過來看: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暗示。它告訴機關,對於重大的、爭議性高的法規命令,你應該考慮讓各方坐下來當面講清楚。它也告訴你,當你覺得某項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不夠充分時,你可以「建議」機關舉行聽證。雖然機關沒有義務答應,但你的建議會被留在紀錄裡。如果法規命令日後被挑戰,法院會看:這麼有爭議的東西,機關為什麼選擇不聽證?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為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的裁量性聽證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之權限。其特徵在於使用裁量用語「得」,使聽證成為選配而非標配,程序厚度與案件爭議度成正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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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155 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是裁量而非強制的程序選配。

Q2「得舉行聽證」是什麼意思?

「得」是裁量權,機關可辦可不辦;不同於「應」的強制義務。

Q3聽證和公聽會差在哪?

聽證有主持人、筆錄、交叉質問且機關須斟酌結果(§54-66);公聽會無這些拘束。

Q4我可以要求政府辦聽證嗎?

可向機關建議或請求,但機關沒義務答應;你的請求會留紀錄供日後訴訟審查。

Q5機關不辦聽證會違法嗎?

原則不違法,但爭議重大時裁量可能收縮至零,不辦反而成為程序瑕疵。

Q6法規命令訂定要先預告嗎?

原則應依 §154 預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聽證(§155)是預告之外的加重程序。

Q7什麼是裁量收縮至零?

當案件爭議極大、影響極廣、立場嚴重對立時,「得」在實質上接近「應」。

Q8聽證紀錄對機關有什麼用?

是政策品質保障,也是機關日後面對行政訴訟時最好的程序正當性盾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聽證公聽會
法源行政程序法 §54-66、§155無統一程序規定
主持人須設主持人無強制
筆錄須作正式筆錄非必要
交叉質問當事人得交叉質問
拘束力機關作決定須斟酌聽證結果僅供參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39条(意見公募手続/パブリックコメント)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41조(행정상 입법예고)·제38조(공청회)
🇨🇳 中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听证会)
🇩🇪 德國不完全對應:德國 Rechtsverordnung 無一般聽證義務,最接近為 VwVfG § 28(當事人聽證,限行政處分)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132-1 et s.(諮詢程序)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3(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正式聽證 § 55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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