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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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聽證屬機關裁量而非強制,但爭議越大越需向法院交代為何不辦。
Q · 我可以要求政府訂法規時開聽證會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用的是裁量字眼「得」,因此你可以正式建議或請求機關舉行,但機關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答應。然而你的書面請求會留在紀錄裡:若該法規命令日後被行政訴訟挑戰,法院會審查機關為何在爭議案件中選擇不辦聽證。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威力卻不小。行政機關在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關鍵字是「得」,不是「應」。這代表聽證不是強制的,機關想辦就辦,不想辦也不違法。聽起來像是給了機關一張免死金牌?反過來看: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暗示。它告訴機關,對於重大的、爭議性高的法規命令,你應該考慮讓各方坐下來當面講清楚。它也告訴你,當你覺得某項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不夠充分時,你可以「建議」機關舉行聽證。雖然機關沒有義務答應,但你的建議會被留在紀錄裡。如果法規命令日後被挑戰,法院會看:這麼有爭議的東西,機關為什麼選擇不聽證?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為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的裁量性聽證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之權限。其特徵在於使用裁量用語「得」,使聽證成為選配而非標配,程序厚度與案件爭議度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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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155 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是裁量而非強制的程序選配。
Q2「得舉行聽證」是什麼意思?▾
「得」是裁量權,機關可辦可不辦;不同於「應」的強制義務。
Q3聽證和公聽會差在哪?▾
聽證有主持人、筆錄、交叉質問且機關須斟酌結果(§54-66);公聽會無這些拘束。
Q4我可以要求政府辦聽證嗎?▾
可向機關建議或請求,但機關沒義務答應;你的請求會留紀錄供日後訴訟審查。
Q5機關不辦聽證會違法嗎?▾
原則不違法,但爭議重大時裁量可能收縮至零,不辦反而成為程序瑕疵。
Q6法規命令訂定要先預告嗎?▾
原則應依 §154 預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聽證(§155)是預告之外的加重程序。
Q7什麼是裁量收縮至零?▾
當案件爭議極大、影響極廣、立場嚴重對立時,「得」在實質上接近「應」。
Q8聽證紀錄對機關有什麼用?▾
是政策品質保障,也是機關日後面對行政訴訟時最好的程序正當性盾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聽證 | 公聽會 |
|---|---|---|
| 法源 | 行政程序法 §54-66、§155 | 無統一程序規定 |
| 主持人 | 須設主持人 | 無強制 |
| 筆錄 | 須作正式筆錄 | 非必要 |
| 交叉質問 | 當事人得交叉質問 | 無 |
| 拘束力 | 機關作決定須斟酌聽證結果 |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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