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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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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聽證屬機關裁量而非強制,但爭議越大越需向法院交代為何不辦。

Q · 我可以要求政府訂法規時開聽證會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用的是裁量字眼「得」,因此你可以正式建議或請求機關舉行,但機關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答應。然而你的書面請求會留在紀錄裡:若該法規命令日後被行政訴訟挑戰,法院會審查機關為何在爭議案件中選擇不辦聽證。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威力卻不小。行政機關在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關鍵字是「得」,不是「應」。這代表聽證不是強制的,機關想辦就辦,不想辦也不違法。聽起來像是給了機關一張免死金牌?反過來看: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暗示。它告訴機關,對於重大的、爭議性高的法規命令,你應該考慮讓各方坐下來當面講清楚。它也告訴你,當你覺得某項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不夠充分時,你可以「建議」機關舉行聽證。雖然機關沒有義務答應,但你的建議會被留在紀錄裡。如果法規命令日後被挑戰,法院會看:這麼有爭議的東西,機關為什麼選擇不聽證?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為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的裁量性聽證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之權限。其特徵在於使用裁量用語「得」,使聽證成為選配而非標配,程序厚度與案件爭議度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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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要求政府辦聽證嗎?

你可以向機關建議或請求,但機關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答應,因為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用的是「得」不是「應」。但你的請求本身有策略價值:它迫使機關在紀錄中留下「收到聽證請求但決定不辦」的決定。日後如果法規命令被挑戰,這份紀錄是法院審查程序正當性的材料之一。

Q2聽證跟公聽會到底差在哪?

聽證依行政程序法第 54 到 66 條,程序嚴格:主持人制度、陳述意見權、交叉質問、正式筆錄,而且機關做成決定時必須斟酌聽證結果。公聽會沒有這些拘束,本質上只是「聽你講講」。如果你發現機關用公聽會應付有聽證必要的案件,可以指出兩者的法律差異,要求依法舉行正式聽證。

Q3機關不辦聽證會違法嗎?

原則上不違法,因為本條是裁量規定。但在裁量收縮至零理論下,當案件爭議極大、影響範圍極廣、利害關係人立場嚴重對立時,機關不舉行聽證的裁量空間會被壓縮到幾乎不存在,此時不辦反而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Q4行政程序法 155 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是裁量而非強制的程序選配,屬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加重保障。

Q5「得舉行聽證」的「得」是什麼意思?

「得」是裁量授權,機關可辦可不辦;對比「應」是強制義務。兩字之差決定機關是否負法律上的舉行義務。

Q6什麼是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150)。

Q7什麼是裁量收縮至零?

機關享裁量之事項,於爭議極大、影響極廣、利害嚴重對立的極端情形下,合法裁量結果僅剩一種,使「得」實質等同「應」。

Q8怎麼要求政府訂法規時舉行聽證?

在 §154 預告期間內以書面正式行文機關請求,載明爭議與影響,留存收文紀錄。

Q9請求聽證的公文要怎麼寫才有力?

具體寫明案件爭議程度、受影響人數、利害對立情形,把機關「不辦」的裁量空間壓到最小。

Q10機關拒絕辦聽證後我能怎麼做?

保存拒絕文書,待法規命令發布後若損及權益,於行政訴訟中以此質疑程序正當性。

Q11怎麼判斷機關是否依法該辦聽證?

看案件爭議度與影響範圍是否達裁量收縮程度,並檢視機關是否以公聽會規避正式聽證。

Q12聽證 vs 公聽會差在哪?

聽證有主持人、筆錄、交叉質問且機關須斟酌結果(§54-66);公聽會無程序拘束,僅供參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聽證公聽會
法源行政程序法 §54-66、§155無統一程序規定
主持人須設主持人無強制
筆錄須作正式筆錄非必要
交叉質問當事人得交叉質問
拘束力機關作決定須斟酌聽證結果僅供參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39条(意見公募手続/パブリックコメント)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41조(행정상 입법예고)·제38조(공청회)
🇨🇳 中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听证会)
🇩🇪 德國不完全對應:德國 Rechtsverordnung 無一般聽證義務,最接近為 VwVfG § 28(當事人聽證,限行政處分)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132-1 et s.(諮詢程序)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3(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正式聽證 § 55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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