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 1.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 2.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前,除情況急迫外,須公告草案並開放任何人於指定期間陳述意見。
Q · 政府制定法規命令前,一般民眾可以表示意見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一項,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且顯然無法事先公告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並載明訂定機關、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以及任何人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的意旨。注意條文用語是「任何人」,不限利害關係人。期限由機關於公告中指定,實務上常見 14 至 60 天。
白話解讀
政府要制定新的遊戲規則,不能關起門來寫好直接公布。154 條規定了一個你可能從來不知道存在的機會窗口:法規命令草案在正式生效之前,必須先公告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讓「任何人」在指定期間內對草案提出意見。注意,是「任何人」,不是利害關係人,不是業者代表,是你。這等於在法規的生產線上,開了一個品管口,你可以把手伸進去說「這裡有問題」。唯一的例外是「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而「急迫」是要能說清楚的,不是機關自己說急就急。公告內容必須包含訂定機關名稱、法律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以及陳述意見的期限和對象。少了任何一項,公告程序就有瑕疵。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為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規範,要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前,除情況急迫且顯然無法事先公告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訂定依據、訂定機關名稱及陳述意見期間,使任何人得於期限內表示意見,建立行政立法的公眾參與與程序正當性閘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 154 條是什麼?▾
規範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政府訂定法規命令前須公告草案並開放任何人陳述意見。
Q2法規命令預告期間多長?▾
由機關於公告中指定,實務上常見 14 至 60 天,逾期提出機關無義務處理。
Q3誰可以對法規命令草案表示意見?▾
條文明定「任何人」,不限利害關係人或業者代表。
Q4在哪裡看得到法規命令草案?▾
政府公報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join.gov.tw)的眾開講區塊。
Q5情況急迫真的可以跳過公告嗎?▾
須同時符合『情況急迫』與『顯然無法事先公告』雙重要件,法院審查嚴格。
Q6公告必須載明哪些事項?▾
訂定機關名稱、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陳述意見的期間與對象。
Q7我提的意見政府一定要採納嗎?▾
無採納義務,但有考量義務;完全不回應具體意見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Q8機關沒做預告,法規命令會怎樣?▾
公告程序有瑕疵,將成為日後行政訴訟挑戰法規命令合法性的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