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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2.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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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Exc「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預先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II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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