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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10400569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自 104 年 12 月 1 日起,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14 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時,得另定之,並於草案內容一併公告其理由

主旨

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自本(104) 年 12月 1 日起,應依說明三辦理,本院秘書長 94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0940090005 號函並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104 年 9 月 17 日發法字第 1042001304 號及104 年 10 月 19 日發法字第 1040020549 號報院函辦理。

二、為落實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制度,旨揭本院秘書長 94 年 9 月 5 日函規定,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7 日。惟該預告期間迭經外界反應期間過短,不及回應相關意見。

三、為強化法規透明,並增加公眾信賴,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14 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正本

本院各部會行總處署

副本

本院公報編印中心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秘書長民國 94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0940090005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民國 105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自 105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規字第 10400569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自 104 年 12 月 1 日起,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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