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602521960 號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法規預告期間仍有情況急迫時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例外情況,於自治條例內擬訂或修正自治規則規定時如欲刪除情況急迫時例外規定,宜考量情況急迫時是否有可資因應措施
主旨
有關「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12 月 1 日台內民字第 1060446843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 8 條:按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經查,草案預告之目的,係使民眾有充分參與決策之機會,增加法規之透明度與可預測性,此一期間原則上不宜過短,以落實行政機關與民間單位之溝通機制。於行政程序法中尚有前揭除外條款,以因應情況急迫或特殊之情事,本件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8 條修正後,將「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等文字刪除,則遇有急迫或特殊之情況時,能否即時訂定自治法規?抑或有其他應變措施可資因應?建請考量。惟如認有刪除此一除外條款之必要,建請於說明欄載明理由,以杜疑義。
(二)其餘修正條文部分:本部無法制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