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3 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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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規定,受理人民提議的機關須四款分別處理:非主管事項移送、依法不得訂定附理由拒絕、無須訂定附理由拒絕、有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Q · 我提議政府訂法規,政府收到後一定要回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行政機關受理人民依第 152 條提出的法規命令提議後,必須在四款情形中擇一處理:非主管事項移送(第一款)、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者附理由拒絕(第二款)、無須訂定者附理由拒絕(第三款)、有訂定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第四款)。其中第二、三款的拒絕都必須「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僅回覆「已知悉」或「不予受理」不符合本條任一款,構成程序瑕疵,提議人可據此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很少人知道,台灣法律賦予你一項安靜但強大的權力:你可以主動要求政府制定法規命令。第 152 條開了這扇門,而 153 條規定的是政府收到你的提議之後,不能裝死。它必須在四條路裡選一條走,而且每一條都有對應的義務。如果這件事不歸它管,它必須幫你轉交給對的機關(不是叫你自己去找)。如果法律規定這件事不能用法規命令來處理,或者它認為不需要另立法規命令,它必須附上理由告訴你為什麼不行,不能只回一句「不予受理」。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也就是政府認為確實有必要訂定法規命令時,它才會開始動手研擬草案。這四條路的設計邏輯是:你有權提案,政府有義務回應,但回應不等於照辦。拒絕可以,但必須給理由。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為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機關處理程序」規範,要求受理機關就提議分別歸入移送、依法不得訂定、無須訂定、著手研擬四款之一處理,並對拒絕類處理課予附述理由的說明義務,確保人民提議權獲得程序上的回應,而非實體上的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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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提議了政府就一定要訂法規命令嗎?▾
不一定。本條列了四種處理方式,只有第四款才是「開始研擬草案」。機關可以用第二款或第三款拒絕你,但必須附理由。你的權利核心是「程序上的被回應權」,不是實體上的「被採納權」。內行人提示:與其提議內容太泛,不如聚焦在具體法律授權條文下尚缺施行細則的那個缺口,機關很難用第三款「無須訂定」來擋你。
Q2個人也能提議嗎?還是要組織才行?▾
第 152 條明確寫「人民或團體」都可以,你一個人就能提。但實務上,有具體法律論述、附具相關資料、格式完整的提議,機關才會認真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提議涉及特定產業,附上公會或受影響群體的連署,機關在第三款「無須訂定」這關就更難駁你。
Q3行政程序法 153 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收到人民法規命令提議後的四款處理方式,且第二、三款拒絕須附述理由,是人民提議權的程序保障條文。
Q4四款處理方式差在哪?▾
第一款移送(非主管)、第二款附理由拒絕(依法不得)、第三款附理由拒絕(無須訂定)、第四款著手研擬(有必要)。只有第四款進入立法。
Q5什麼叫附述理由?▾
機關拒絕提議時必須具體說明法律與事實依據,不能只回「不予受理」或「已知悉」,否則構成程序瑕疵。
Q6法規命令和法律差在哪?▾
法律須立法院通過、由立委提案;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辦法、標準,人民可依第 152 條提議。
Q7怎麼提議政府訂法規命令?▾
確認屬法規命令層級 → 依第 152 條書面敘明目的、法律依據、理由並附資料 → 提出後追蹤機關依第 153 條回覆。
Q8提議要花錢嗎?▾
依第 152 條提議本身無規費,僅需書面與附具資料的整理成本,是低成本的政策參與工具。
Q9機關不回覆怎麼辦?▾
本條未定期限但應於合理期間處理,逾兩個月未回可催告,或依訴願法主張機關怠為處分。
Q10怎麼讓提議更難被駁回?▾
鎖定母法已授權但尚無子法的缺口、附上產業公會或受影響群體連署,機關較難用第三款無須訂定搪塞。
Q11行政程序法 153 條 vs 請願法差在哪?▾
請願是廣義表達意見、無嚴格處理義務款別;本條針對法規命令提議課機關四款分流與附理由的明確程序義務。
Q12提議 vs 陳情差在哪?▾
陳情是反映意見或請求,機關依第 168 條以下處理;本條提議專指請求訂定法規命令,須走第 152、153 條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機關動作 | 是否須附理由 | 對提議人意義 |
|---|---|---|---|
| 第一款 非主管事項 | 依第 17 條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 通知移送即可 | 案件不消滅,轉到對的機關 |
| 第二款 依法不得訂定 |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 必須附理由 | 屬法律保留事項,方向錯誤 |
| 第三款 無須訂定 |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 必須附理由 | 理由是後續訴願的攻擊標的 |
| 第四款 有訂定必要 | 著手研擬草案 | 進入第 154 條預告程序 | 提議成功進入立法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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