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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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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規定,受理人民提議的機關須四款分別處理:非主管事項移送、依法不得訂定附理由拒絕、無須訂定附理由拒絕、有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Q · 我提議政府訂法規,政府收到後一定要回覆嗎?

要。機關須四款擇一處理,拒絕也要附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行政機關受理人民依第 152 條提出的法規命令提議後,必須在四款情形中擇一處理:非主管事項移送(第一款)、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者附理由拒絕(第二款)、無須訂定者附理由拒絕(第三款)、有訂定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第四款)。其中第二、三款的拒絕都必須「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僅回覆「已知悉」或「不予受理」不符合本條任一款,構成程序瑕疵,提議人可據此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很少人知道,台灣法律賦予你一項安靜但強大的權力:你可以主動要求政府制定法規命令。第 152 條開了這扇門,而 153 條規定的是政府收到你的提議之後,不能裝死。它必須在四條路裡選一條走,而且每一條都有對應的義務。如果這件事不歸它管,它必須幫你轉交給對的機關(不是叫你自己去找)。如果法律規定這件事不能用法規命令來處理,或者它認為不需要另立法規命令,它必須附上理由告訴你為什麼不行,不能只回一句「不予受理」。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也就是政府認為確實有必要訂定法規命令時,它才會開始動手研擬草案。這四條路的設計邏輯是:你有權提案,政府有義務回應,但回應不等於照辦。拒絕可以,但必須給理由。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為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機關處理程序」規範,要求受理機關就提議分別歸入移送、依法不得訂定、無須訂定、著手研擬四款之一處理,並對拒絕類處理課予附述理由的說明義務,確保人民提議權獲得程序上的回應,而非實體上的照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提議了政府就一定要訂法規命令嗎?

不一定。本條列了四種處理方式,只有第四款才是「開始研擬草案」。機關可以用第二款或第三款拒絕你,但必須附理由。你的權利核心是「程序上的被回應權」,不是實體上的「被採納權」。內行人提示:與其提議內容太泛,不如聚焦在具體法律授權條文下尚缺施行細則的那個缺口,機關很難用第三款「無須訂定」來擋你。

Q2個人也能提議嗎?還是要組織才行?

第 152 條明確寫「人民或團體」都可以,你一個人就能提。但實務上,有具體法律論述、附具相關資料、格式完整的提議,機關才會認真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提議涉及特定產業,附上公會或受影響群體的連署,機關在第三款「無須訂定」這關就更難駁你。

Q3行政程序法 153 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收到人民法規命令提議後的四款處理方式,且第二、三款拒絕須附述理由,是人民提議權的程序保障條文。

Q4四款處理方式差在哪?

第一款移送(非主管)、第二款附理由拒絕(依法不得)、第三款附理由拒絕(無須訂定)、第四款著手研擬(有必要)。只有第四款進入立法。

Q5什麼叫附述理由?

機關拒絕提議時必須具體說明法律與事實依據,不能只回「不予受理」或「已知悉」,否則構成程序瑕疵。

Q6法規命令和法律差在哪?

法律須立法院通過、由立委提案;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辦法、標準,人民可依第 152 條提議。

Q7怎麼提議政府訂法規命令?

確認屬法規命令層級 → 依第 152 條書面敘明目的、法律依據、理由並附資料 → 提出後追蹤機關依第 153 條回覆。

Q8提議要花錢嗎?

依第 152 條提議本身無規費,僅需書面與附具資料的整理成本,是低成本的政策參與工具。

Q9機關不回覆怎麼辦?

本條未定期限但應於合理期間處理,逾兩個月未回可催告,或依訴願法主張機關怠為處分。

Q10怎麼讓提議更難被駁回?

鎖定母法已授權但尚無子法的缺口、附上產業公會或受影響群體連署,機關較難用第三款無須訂定搪塞。

Q11行政程序法 153 條 vs 請願法差在哪?

請願是廣義表達意見、無嚴格處理義務款別;本條針對法規命令提議課機關四款分流與附理由的明確程序義務。

Q12提議 vs 陳情差在哪?

陳情是反映意見或請求,機關依第 168 條以下處理;本條提議專指請求訂定法規命令,須走第 152、153 條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機關動作是否須附理由對提議人意義
第一款 非主管事項依第 17 條移送有管轄權機關通知移送即可案件不消滅,轉到對的機關
第二款 依法不得訂定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必須附理由屬法律保留事項,方向錯誤
第三款 無須訂定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必須附理由理由是後續訴願的攻擊標的
第四款 有訂定必要著手研擬草案進入第 154 條預告程序提議成功進入立法流程

機關動作

第一款 非主管事項
依第 17 條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第二款 依法不得訂定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第三款 無須訂定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第四款 有訂定必要
著手研擬草案

是否須附理由

第一款 非主管事項
通知移送即可
第二款 依法不得訂定
必須附理由
第三款 無須訂定
必須附理由
第四款 有訂定必要
進入第 154 條預告程序

對提議人意義

第一款 非主管事項
案件不消滅,轉到對的機關
第二款 依法不得訂定
屬法律保留事項,方向錯誤
第三款 無須訂定
理由是後續訴願的攻擊標的
第四款 有訂定必要
提議成功進入立法流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5 U.S.C. § 553(e)(APA — 利害關係人請求制定、修正或廢止規則之請願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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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規定:「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