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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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