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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53 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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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規定,受理人民提議的機關須四款分別處理:非主管事項移送、依法不得訂定附理由拒絕、無須訂定附理由拒絕、有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Q · 我提議政府訂法規,政府收到後一定要回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行政機關受理人民依第 152 條提出的法規命令提議後,必須在四款情形中擇一處理:非主管事項移送(第一款)、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者附理由拒絕(第二款)、無須訂定者附理由拒絕(第三款)、有訂定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第四款)。其中第二、三款的拒絕都必須「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僅回覆「已知悉」或「不予受理」不符合本條任一款,構成程序瑕疵,提議人可據此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很少人知道,台灣法律賦予你一項安靜但強大的權力:你可以主動要求政府制定法規命令。第 152 條開了這扇門,而 153 條規定的是政府收到你的提議之後,不能裝死。它必須在四條路裡選一條走,而且每一條都有對應的義務。如果這件事不歸它管,它必須幫你轉交給對的機關(不是叫你自己去找)。如果法律規定這件事不能用法規命令來處理,或者它認為不需要另立法規命令,它必須附上理由告訴你為什麼不行,不能只回一句「不予受理」。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也就是政府認為確實有必要訂定法規命令時,它才會開始動手研擬草案。這四條路的設計邏輯是:你有權提案,政府有義務回應,但回應不等於照辦。拒絕可以,但必須給理由。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為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機關處理程序」規範,要求受理機關就提議分別歸入移送、依法不得訂定、無須訂定、著手研擬四款之一處理,並對拒絕類處理課予附述理由的說明義務,確保人民提議權獲得程序上的回應,而非實體上的照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 153 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收到人民法規命令提議後的四種處理方式,且拒絕須附理由。

Q2政府收到我的提議可以不回嗎?

不可以。機關必須四款擇一處理,已讀不回或僅回「不予受理」屬程序違法。

Q3提議被拒絕怎麼辦?

檢視機關附的理由是否充分,理由薄弱即可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攻擊標的。

Q4人民提議政府就一定要立法嗎?

不一定。四款中三款結果都不是立法,機關可附理由拒絕,你的權利是被回應而非被照辦。

Q5個人可以提議訂法規命令嗎?

可以。第 152 條明定人民或團體都能提,格式完整、有法律論述的提議機關才會認真處理。

Q6機關回覆有期限嗎?

本條未定具體期限,但應於合理期間內處理,逾兩個月未回覆可催告或主張怠為處分。

Q7法規命令和法律差在哪?

法律須立法院通過、由立委提案;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人民可依本條系統提議。

Q8機關歸錯款會怎樣?

歸類錯誤會導致後續程序瑕疵,被提議人訴願翻盤的風險很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機關動作是否須附理由對提議人意義
第一款 非主管事項依第 17 條移送有管轄權機關通知移送即可案件不消滅,轉到對的機關
第二款 依法不得訂定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必須附理由屬法律保留事項,方向錯誤
第三款 無須訂定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必須附理由理由是後續訴願的攻擊標的
第四款 有訂定必要著手研擬草案進入第 154 條預告程序提議成功進入立法流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5 U.S.C. § 553(e)(APA — 利害關係人請求制定、修正或廢止規則之請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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