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3 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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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規定,受理人民提議的機關須四款分別處理:非主管事項移送、依法不得訂定附理由拒絕、無須訂定附理由拒絕、有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Q · 我提議政府訂法規,政府收到後一定要回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行政機關受理人民依第 152 條提出的法規命令提議後,必須在四款情形中擇一處理:非主管事項移送(第一款)、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者附理由拒絕(第二款)、無須訂定者附理由拒絕(第三款)、有訂定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第四款)。其中第二、三款的拒絕都必須「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僅回覆「已知悉」或「不予受理」不符合本條任一款,構成程序瑕疵,提議人可據此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很少人知道,台灣法律賦予你一項安靜但強大的權力:你可以主動要求政府制定法規命令。第 152 條開了這扇門,而 153 條規定的是政府收到你的提議之後,不能裝死。它必須在四條路裡選一條走,而且每一條都有對應的義務。如果這件事不歸它管,它必須幫你轉交給對的機關(不是叫你自己去找)。如果法律規定這件事不能用法規命令來處理,或者它認為不需要另立法規命令,它必須附上理由告訴你為什麼不行,不能只回一句「不予受理」。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也就是政府認為確實有必要訂定法規命令時,它才會開始動手研擬草案。這四條路的設計邏輯是:你有權提案,政府有義務回應,但回應不等於照辦。拒絕可以,但必須給理由。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為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機關處理程序」規範,要求受理機關就提議分別歸入移送、依法不得訂定、無須訂定、著手研擬四款之一處理,並對拒絕類處理課予附述理由的說明義務,確保人民提議權獲得程序上的回應,而非實體上的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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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153 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收到人民法規命令提議後的四種處理方式,且拒絕須附理由。
Q2政府收到我的提議可以不回嗎?▾
不可以。機關必須四款擇一處理,已讀不回或僅回「不予受理」屬程序違法。
Q3提議被拒絕怎麼辦?▾
檢視機關附的理由是否充分,理由薄弱即可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攻擊標的。
Q4人民提議政府就一定要立法嗎?▾
不一定。四款中三款結果都不是立法,機關可附理由拒絕,你的權利是被回應而非被照辦。
Q5個人可以提議訂法規命令嗎?▾
可以。第 152 條明定人民或團體都能提,格式完整、有法律論述的提議機關才會認真處理。
Q6機關回覆有期限嗎?▾
本條未定具體期限,但應於合理期間內處理,逾兩個月未回覆可催告或主張怠為處分。
Q7法規命令和法律差在哪?▾
法律須立法院通過、由立委提案;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人民可依本條系統提議。
Q8機關歸錯款會怎樣?▾
歸類錯誤會導致後續程序瑕疵,被提議人訴願翻盤的風險很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機關動作 | 是否須附理由 | 對提議人意義 |
|---|---|---|---|
| 第一款 非主管事項 | 依第 17 條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 通知移送即可 | 案件不消滅,轉到對的機關 |
| 第二款 依法不得訂定 |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 必須附理由 | 屬法律保留事項,方向錯誤 |
| 第三款 無須訂定 |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 必須附理由 | 理由是後續訴願的攻擊標的 |
| 第四款 有訂定必要 | 著手研擬草案 | 進入第 154 條預告程序 | 提議成功進入立法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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