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2 條
- 1.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2.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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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52條允許人民或團體以書面提議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須敘明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Q · 一般人可以要求政府訂新規定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52條,法規命令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人民或團體亦得提議訂定。提議必須以書面敘明三件事:訂定的目的、法律授權依據、訂定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送出後機關依第153條負有正式回應義務,不能置之不理。這不是陳情,而是法定程序權利。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政府的規則只能由政府自己決定要不要訂。錯了。第152條打開了一扇大部分台灣人不知道存在的門:你,一般人民或任何團體,可以主動向行政機關提議「請你訂一個法規命令來管這件事」。覺得某個領域缺乏規範?覺得現有規定不夠具體讓業者鑽漏洞?你不用等立法委員提案,不用等新聞爆出問題,你可以自己寫一份書面提議,載明目的、法律依據和理由,附上相關資料,直接交給主管機關。機關收到後依第153條必須處理,不能丟到垃圾桶。這不是陳情,不是投書,是行政程序法賦予你的正式程序權利。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52條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人民或團體亦得提議為之;提議須以書面敘明訂定之目的、法律授權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是人民參與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式起點,並與第153條的機關處理義務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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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52條是什麼?▾
規定人民或團體可書面提議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程序權利。
Q2人民提議訂法規命令要寫什麼?▾
書面敘明訂定目的、法律授權依據、訂定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Q3提議跟陳情差在哪?▾
陳情機關可不理;152條是法定程序,機關依153條必須正式回應。
Q4提議了機關不回覆怎麼辦?▾
可依訴願法第2條就怠為處分提起訴願救濟。
Q5個人也能提議還是要團體?▾
個人或團體皆可,但團體聯名的實務推動力較強。
Q6機關收到提議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依第153條分四種:移送、敘明不能訂定、敘明無須訂定、著手研擬草案。
Q7提議需要找律師嗎?▾
法律未要求,但有人協助找到母法授權依據可提升份量。
Q8提議和公共政策連署提案哪個有力?▾
連署造聲量、152條逼正式表態,兩者並用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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