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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284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主旨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化政府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與民間單位之溝通機制,請落實辦理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所定之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公眾意見,並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29 日發經字第 1030901540 號函辦理。

二、查世界經濟論壇(WEF) 全球競爭力評比之「S1.11 民間企業挑戰政府法規合法性的法律架構是否有效率」項目,我國於 2013 年為 52名,2014 年則為 75 名,退步 23 名,為因應我國此項弱勢項目,政府機關於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化政府機關與民間單位之溝通機制。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及第 154 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1.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2.訂定之依據。3.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4.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而現行行政程序法雖無就預告期間有所規範,惟草案預告既係為使公眾有參與決策之機會,徵詢公眾意見,自應有合理期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我國行政實務上一般係不得少於 7 日(行政院秘書長94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0940090005 號函參照)。

四、至於行政機關踐行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程序後,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後續應為如何之處理一節,現行行政程序法雖無相關規定,惟為強化行政機關與民間單位之溝通機制,行政機關仍宜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足以使公眾得知之適當方式,對外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意旨參照)。

正本

總統府、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局處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除外)、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本部直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除外)

副本

本部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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