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 1.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 2.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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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三種無效情形:牴觸上位規範、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未經應經之核准。
Q · 政府的管理辦法可以主張它無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一項,法規命令有三種無效情形:第一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第二款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第三款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核准。符合任一款即自始無效。第二項規定一部無效時其他部分仍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後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實務上人民須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由法院於個案審查不予適用。
白話解讀
政府的規定不是天條。這條列出三種情況,只要中了任何一種,那條法規命令直接無效:第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的命令。翻成白話就是,小的不能跟大的打架。一個「管理辦法」不能偷偷加上母法沒有的限制。第二,沒有法律授權就剝奪或限制你的自由權利。這是法律保留原則最鋒利的那一刀:政府要管你,必須有國會通過的法律做後盾,不能自己寫一條辦法就來管。第三,依法應經核准的沒去核准。程序沒走完,內容再好也是廢紙。更厲害的是後段的「一部無效」規則:無效的部分切掉,其他部分繼續有效。但如果切掉無效的部分後整條規定失去意義,就全部作廢。這條是人民手上少數能直接挑戰政府「規則本身」而不只是「個別決定」的武器。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為法規命令無效之規定,列出三種無效事由:牴觸上位規範、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未經依法應經之核准;並設一部無效原則與例外,是審查行政機關所訂法規命令合法性的判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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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158條是什麼?▾
規定法規命令無效的三種情形,是挑戰行政命令本身合法性的條文。
Q2法規命令什麼情況會無效?▾
牴觸憲法法律、無法律授權限制人民權利、未經依法應經之核准,三者之一即無效。
Q3什麼叫無法律授權限制權利?▾
行政機關用辦法限制人民自由或財產,卻找不到母法授權依據,就構成第二款無效。
Q4法規命令一部無效其他還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後整體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Q5我覺得某辦法違法可以不遵守嗎?▾
不行,須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無效由法院認定,認定前仍可能被據以處分。
Q6怎麼主張法規命令無效?▾
比對母法授權範圍與命令內容,在訴願書或起訴狀載明違反第158條第X款。
Q7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差在哪?▾
法規命令對外拘束人民須有法律授權,行政規則原則上只拘束機關內部。
Q8施行細則增加母法沒有的限制有效嗎?▾
可能無效,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是第一款牴觸法律的常見類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無效事由 | 核心判準 | 常見型態 |
|---|---|---|---|
| 第一款 |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 | 下位規範不得與上位規範衝突 |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 第二款 |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 法律保留原則,管制須有法律授權 | 辦法自訂罰則、保證金、許可制 |
| 第三款 | 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核准 | 程序要件未完成 | 未經上級核定即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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