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165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是否限制財團法人權利義務乙案

主旨

貴會函詢有關新竹縣政府訂定發布之「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0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是否限制該縣財團法人權利義務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4 月 27 日文規字第 0942110102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另同法第 28 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本件由政府機關捐款並依民法規定登記成立之財團法人,其性質為私法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新竹縣政府訂定發布之「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0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由政府機關捐助金額合計達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設立於該縣之文化法人者,其董事及監察人資格不受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限制,並由該府聘任之」;「經該府聘任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並應於每屆縣長當選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當然解職」等規定,因涉及該私法人之權利義務事項,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開準則既未經法律授權,自不得就該事項加以規範,惟依地方制度法第28 條規定,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另如由非新竹縣政府之其他政府機關捐助,在該縣成立之文化法人,如以自治條例規定,該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卻由新竹縣政府聘任之,並隨縣長任期同進退,亦有不妥。由於本件事涉地方制度法適用疑義,請另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

四、又本件新竹縣政府訂定之「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並非法規命令,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之適用,惟仍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165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是否限制財團法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