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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1298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國立大學收取成績證明書製發費用之收費規定,應否依規費法第 10條規定辦理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國立大學收取成績證明書製發費用之收費規定,應否依規費法第 10條規定辦理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8 月 25 日台財庫字第 11003739870 號函。

二、關於來函所詢國立大學收取成績證明書製發費用,是否屬規費性質一節,按規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查其立法理由,關於收取成績單等文件證明書費符合本法規定之規費收入,因此仍應受本法之規範(立法院第 5 屆第 1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參照)。是以,國立大學收取成績證明書製發費用時,其性質上應屬規費法之規費收入。

三、關於來函所詢國立大學收取成績證明書之收費基準一節,查大學法第35 條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該條是否涉及國立大學收取成績證明書製發費用之規定,以及是否應優先於規費法第 10 條規定而適用?因涉及教育部主管教育法規事項,建請貴部再洽詢教育部釐清。另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 9 條第 2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查其立法理由,僅係分別就設置基金之學校,為利學校財務之統籌規劃調度,爰明定其一切收入、支出均應納入基金,以及涉及規範校務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等事項,其中究否涉及收取成績證明書製發費用之標準事項?建請併洽教育部釐清。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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