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大學法 35 條規定大學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規定,政府應辦理就學貸款,含學雜費、生活費、住宿費等 7 項。
Q · 大學學費可以隨便漲嗎?沒錢念書怎麼辦?
收費受教育部管制,政府須辦學貸
依大學法第 35 條,大學所有收費項目、用途及金額都不得超出教育部規定,私立大學也適用。同時第二項規定政府「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覆蓋大學階段絕大多數開銷。
你知道你每學期交給大學的每一塊錢,都有教育部設定的天花板嗎?不是學校愛收多少收多少。第一項白紙黑字寫著:項目、用途、數額都不能超過教育部規定。學雜費要漲,必須經過教育部審查、開公聽會、考量學生家庭負擔。學校在學雜費以外巧立名目(什麼「設備使用費」「教學費」「冷氣費」)也不行,項目本身就受管制。第二項更關鍵:99 年修法把「得辦理就學貸款」改成「應辦理」,這個字的變動價值連城。從此政府不能說「我們今年沒預算暫停辦理」,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政策恩惠。而且貸款項目從學雜費擴大到生活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保險費、海外研修費。意思是:如果你想念書但家裡支撐不起連生活開銷,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完整的金融工具,覆蓋的範圍可能比你以為的寬很多。
大學法第 35 條為大學收費管制與學生金融支持之核心規範:第一項建立大學收費上限由教育部統一核定,公私立大學均適用;第二項為民國 99 年修法將政府辦理就學貸款從「得」改為「應」,並擴大貸款項目至學雜費、生活費、住宿費、海外研修費等 7 大類,賦予學生法定金融工具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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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前提是該項目不在教育部核准範圍內。先去教育部高教司網站查「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或直接打 02-7736-7000 詢問。若確認學校違規,可拒繳並向教育部投訴。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繳費通知書和收據,這是日後申訴或要求退費的證據。學校怕被教育部查到違法收費,多數案件投訴後會主動退費。
可以。就學貸款不是只有低收入戶才能申請,而是依家庭年所得分級補貼利息:年所得 114 萬以下在學期間利息政府全額補貼;114 萬到 120 萬補貼一半;120 萬以上仍可貸款但在學期間利息自付。內行人提示:很多中產家庭因為「不算窮」就放棄申請,但就算自付利息,這個利率比銀行任何信貸都低,且還款條件寬鬆,是大學階段最便宜的資金來源(本貸款條件以教育部現行公告為準)。
可以。民國 99 年修法已將「海外研修費」明列為貸款項目之一,涵蓋學校認可之短期交換、姊妹校研修等費用。內行人提示:申請前先確認該交換計畫是否經學校國際處正式認可,未經學校認可的自費遊學課程通常不在貸款範圍內。
建立大學收費管制與政府就學貸款兩大支柱,是大學生在校期間費用與金融工具的法律基礎。
共 7 項: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
教育部訂定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所有公私立大學的收費項目與金額都不得超過此標準。
將就學貸款從「得辦理」改為「應辦理」,從政策恩惠變法定義務;同時擴大貸款項目至 7 項。
查家庭年所得分級 → 至學校承辦處取得申請書 → 勾選全部 7 項貸款項目 → 學校用印 → 至承貸銀行對保。
依貸款總額、利率、還款年限計算。240 萬 8 年 1.65% 試算約每月 2.6 萬。
依教育部公告(年息約 1.15-1.85%),年所得 114 萬以下在學期間利息政府全額補貼。
保留繳費通知書與收據,比對教育部高教司公告之收費基準,撥打 02-7736-7000 確認後向教育部書面投訴。
就學貸款利率 1-2%(信貸 3-15%)、畢業後一年才開始還、用途限 7 項就學項目、保證人多為父母。
| 比較面向 | student_loan | personal_loan |
|---|---|---|
| 利率 | 依教育部公告(年息約 1.15-1.85%),政府分級補貼 | 年息 3-15%(依信用評分浮動) |
| 還款起點 | 原則畢業後一年開始償還 | 撥款後次月即須償還 |
| 可貸金額 | 依實際就學費用核定(無信用額度概念) | 依信用評分核給額度 |
| 保證人 | 原則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擔任 | 依銀行政策,多需 1-2 位保證人 |
| 用途限制 | 限就學相關 7 項目(學雜費、生活費等) | 用途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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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定實施。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定實施。
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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