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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大學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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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2. 2.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 35 條規定大學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規定,政府應辦理就學貸款,含學雜費、生活費、住宿費等 7 項。

Q · 大學學費可以隨便漲嗎?沒錢念書怎麼辦?

收費受教育部管制,政府須辦學貸

依大學法第 35 條,大學所有收費項目、用途及金額都不得超出教育部規定,私立大學也適用。同時第二項規定政府「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覆蓋大學階段絕大多數開銷。

白話解讀

你知道你每學期交給大學的每一塊錢,都有教育部設定的天花板嗎?不是學校愛收多少收多少。第一項白紙黑字寫著:項目、用途、數額都不能超過教育部規定。學雜費要漲,必須經過教育部審查、開公聽會、考量學生家庭負擔。學校在學雜費以外巧立名目(什麼「設備使用費」「教學費」「冷氣費」)也不行,項目本身就受管制。第二項更關鍵:99 年修法把「得辦理就學貸款」改成「應辦理」,這個字的變動價值連城。從此政府不能說「我們今年沒預算暫停辦理」,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政策恩惠。而且貸款項目從學雜費擴大到生活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保險費、海外研修費。意思是:如果你想念書但家裡支撐不起連生活開銷,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完整的金融工具,覆蓋的範圍可能比你以為的寬很多。

法律定性

大學法第 35 條為大學收費管制與學生金融支持之核心規範:第一項建立大學收費上限由教育部統一核定,公私立大學均適用;第二項為民國 99 年修法將政府辦理就學貸款從「得」改為「應」,並擴大貸款項目至學雜費、生活費、住宿費、海外研修費等 7 大類,賦予學生法定金融工具完成學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學校亂加項目收費,學生能拒繳嗎?

可以,前提是該項目不在教育部核准範圍內。先去教育部高教司網站查「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或直接打 02-7736-7000 詢問。若確認學校違規,可拒繳並向教育部投訴。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繳費通知書和收據,這是日後申訴或要求退費的證據。學校怕被教育部查到違法收費,多數案件投訴後會主動退費。

Q2家裡不算清寒但學費還是吃緊,能申請就學貸款嗎?

可以。就學貸款不是只有低收入戶才能申請,而是依家庭年所得分級補貼利息:年所得 114 萬以下在學期間利息政府全額補貼;114 萬到 120 萬補貼一半;120 萬以上仍可貸款但在學期間利息自付。內行人提示:很多中產家庭因為「不算窮」就放棄申請,但就算自付利息,這個利率比銀行任何信貸都低,且還款條件寬鬆,是大學階段最便宜的資金來源(本貸款條件以教育部現行公告為準)。

Q3就學貸款可以貸海外交換的費用嗎?

可以。民國 99 年修法已將「海外研修費」明列為貸款項目之一,涵蓋學校認可之短期交換、姊妹校研修等費用。內行人提示:申請前先確認該交換計畫是否經學校國際處正式認可,未經學校認可的自費遊學課程通常不在貸款範圍內。

Q4大學法第 35 條是什麼?

建立大學收費管制與政府就學貸款兩大支柱,是大學生在校期間費用與金融工具的法律基礎。

Q5就學貸款項目有哪些?

共 7 項: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

Q6什麼叫「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教育部訂定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所有公私立大學的收費項目與金額都不得超過此標準。

Q7民國 99 年修法改了什麼?

將就學貸款從「得辦理」改為「應辦理」,從政策恩惠變法定義務;同時擴大貸款項目至 7 項。

Q8怎麼申請就學貸款?

查家庭年所得分級 → 至學校承辦處取得申請書 → 勾選全部 7 項貸款項目 → 學校用印 → 至承貸銀行對保。

Q9就學貸款每月還多少?

依貸款總額、利率、還款年限計算。240 萬 8 年 1.65% 試算約每月 2.6 萬。

Q10就學貸款利率多少?

依教育部公告(年息約 1.15-1.85%),年所得 114 萬以下在學期間利息政府全額補貼。

Q11怎麼證明學校違法收費?

保留繳費通知書與收據,比對教育部高教司公告之收費基準,撥打 02-7736-7000 確認後向教育部書面投訴。

Q12就學貸款 vs 一般信貸差在哪?

就學貸款利率 1-2%(信貸 3-15%)、畢業後一年才開始還、用途限 7 項就學項目、保證人多為父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tudent_loanpersonal_loan
利率依教育部公告(年息約 1.15-1.85%),政府分級補貼年息 3-15%(依信用評分浮動)
還款起點原則畢業後一年開始償還撥款後次月即須償還
可貸金額依實際就學費用核定(無信用額度概念)依信用評分核給額度
保證人原則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擔任依銀行政策,多需 1-2 位保證人
用途限制限就學相關 7 項目(學雜費、生活費等)用途自由

student_loan

利率
依教育部公告(年息約 1.15-1.85%),政府分級補貼
還款起點
原則畢業後一年開始償還
可貸金額
依實際就學費用核定(無信用額度概念)
保證人
原則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擔任
用途限制
限就學相關 7 項目(學雜費、生活費等)

personal_loan

利率
年息 3-15%(依信用評分浮動)
還款起點
撥款後次月即須償還
可貸金額
依信用評分核給額度
保證人
依銀行政策,多需 1-2 位保證人
用途限制
用途自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日本学生支援機構法(奨学金制度)+ 私立学校法 第26条
韓國고등교육법 제11조(등록금)+ 한국장학재단 설립 등에 관한 법률
中國高等教育法 第54条(收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资助)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L612-2(frais d'inscription)+ Crous(aid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定實施。

(0941213 全文修正)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0990518 修正)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定實施。

(0941213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0990518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35 條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