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34 條規定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遇學生需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不得推給保險公司自行處理。
Q · 小孩在大學受傷可以向學校申請保險理賠嗎?
能。學校有法定義務協助申請
依大學法第 34 條,大學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是法定義務,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事故需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不能推給保險公司讓你自己處理。家長或學生持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直接到學務處要求啟動團保理賠程序,引用本條第二句即可。
你交給學校的學生團體保險費,常常被當作學雜費單上一個不起眼的數字,三百多塊或五百多塊,每學期繳一次。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事:這份保險的承辦、申請、理賠協助,是「學校的法定義務」,不是你自己要去找保險公司處理。學生在校受傷、實習出意外、社團活動骨折、宿舍跌倒撞到頭,只要有醫療收據,你可以直接走到學務處要求啟動團保理賠協助。第二句話「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是 94 年修法時為了打擊學校甩鍋現象特別加上去的,當時不少學校把學生丟給保險公司自己處理,結果學生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保險、不知道怎麼申請、申請了被拒絕也無人理會。現在這句話是你的法律後盾。
大學法第 34 條規範大學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之義務,包含兩個層次:第一項授權各校自訂保險範圍、金額、繳費方式與給付標準,體現大學自治;第二項則強制要求學校於學生需理賠時主動協助辦理,課予具體行政協助義務,避免學校甩鍋給保險公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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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自訂,但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殘廢、意外醫療(門診和住院)、疾病住院、特定癌症、骨折專案等。大學法第 34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由各校定之」,所以每間學校的保障內容不一樣。內行人提示:開學第一週去學務處索取保險條款影本,或上學校網站找「學生團體保險」頁面,自己先看清楚保障範圍。等出事再問,第一線承辦人也不一定熟。
保險公司常以「事故定義不符」「文件不齊」「過了時效」拒絕。這時候直接回頭找學校,引用大學法第 34 條後段「應主動協助辦理」,要求學校出面協調。學校為了避免被教育部或家長投訴違反法定義務,有動力幫你溝通。內行人提示:如果學校也擺爛,可以向教育部高教司投訴,或直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申訴保險公司(這條路很多家長不知道,但很有效)。
看各校契約期間。多數學校的學生團體保險是「學期制」或「學年制」,畢業生在保險期間結束前的事故可以申請,超過就不行。休學期間通常仍維持保險效力,但要看契約規定。內行人提示:休學前先去學務處確認休學期間的保險狀態,必要時可以主動繳費延續,避免事故發生才發現保險已停效。
規範大學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之義務,並要求學校於學生需理賠時主動協助辦理,是學生在校發生意外時最關鍵的權利依據。
團保由學校統一辦理保費低(每學期數百元)保障基本;個人意外險自選保額可數百萬,但要自己申請。團保的關鍵優勢是學校有法定協助義務。
學校不只是代收保費,還必須積極協助學生申請理賠:提供條款影本、協助補件、追蹤進度、爭取保險公司認可。承辦人推託就是違反法定義務。
各校自訂,但通常含意外身故、意外殘廢、意外醫療(門診住院)、疾病住院、骨折專案等。校外實習、社團活動、宿舍意外通常涵蓋。
通報導師與學務處 → 蒐集醫療收據與診斷證明 → 向學務處要求啟動團保理賠 → 填寫申請書送件 → 追蹤進度。引用大學法 34 條後段加快學校配合。
意外身故約 100-300 萬、殘廢比例給付、意外醫療每事故 3-10 萬、住院日額數千元。各校契約不同,建議開學就索取保險條款影本。
保險公司收件後通常 30 天內審核完成。簡單意外醫療最快 7-14 天到帳;爭議案件可能 1-3 個月。延遲超過 60 天可向金管會申訴。
事故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聯絡方式、學校監視器調閱(需在 30 天內申請)、教師通報紀錄、出席紀錄、活動報名表等。越完整越好。
健保為基本醫療給付(醫院直接申報),團保為健保不足部分(部分負擔、自費項目、慰問金)。兩者並行,不互相排斥。
| 比較面向 | student_group_insurance | personal_accident_insurance | national_health_insurance |
|---|---|---|---|
| 保費負擔 | 學期繳交,金額較低(每學期約 300-800 元) | 依保額自選,年費 3,000-15,000 元起 | 依投保金額月繳,已含在家庭健保保費內 |
| 保障範圍 | 意外身故、殘廢、醫療、疾病住院等(依各校契約) | 可加保範圍最廣,依保戶選擇 | 全民疾病與意外基本醫療給付 |
| 申請協助 | 學校有法定主動協助義務(大學法 34 條) | 保戶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 | 由醫療院所直接申報,民眾無需申請 |
| 給付金額 | 意外身故約 100-300 萬,醫療給付每事故 3-10 萬 | 依保額自選,可數百萬至千萬 | 依健保支付標準,部分負擔須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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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各學系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須實習完畢,提交研究報告,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凡在大學畢業者,經入學試驗及格,得入大學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期滿經依規定考試通過,分別依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須實習完畢,提交研究報告,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凡在大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試驗及格,得入大學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期滿經依規定考試通過,分別依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同等學力之標準及報考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修訂第二項「或具有同等學力」,以鼓勵自學進修青年能入大學研究所進修。並授權由教育部訂定「同等學力」之標準,以免浮濫。
大學得設分部;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目前各校以招標方式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往往造成不同學年度有不同的承保公司,而保險公司之間不當競爭及推卸責任亦損害學生的權益。學生團體保險雖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內,但絕非僅是學生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事情,學生每學期所繳交之學生團體保險費,至少對於身故、殘廢、住院等提供保障,各校應該主動告知學生,並協助申請理賠事項。爰增列後段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須實習完畢,提交研究報告,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凡在大學畢業者,經入學試驗及格,得入大學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期滿經依規定考試通過,分別依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修訂第二項「或具有同等學力」,以鼓勵自學進修青年能入大學研究所進修。並授權由教育部訂定「同等學力」之標準,以免浮濫。
大學得設分部;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目前各校以招標方式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往往造成不同學年度有不同的承保公司,而保險公司之間不當競爭及推卸責任亦損害學生的權益。學生團體保險雖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內,但絕非僅是學生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事情,學生每學期所繳交之學生團體保險費,至少對於身故、殘廢、住院等提供保障,各校應該主動告知學生,並協助申請理賠事項。爰增列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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