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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3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訴願
  2.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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