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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六章 附則

§ 36–427

36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37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與本法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適用。
38
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9
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40
  1. 師資培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2.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大學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