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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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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36 條規定,各大學必須依本法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組織規程是規範學校內部組織與運作的根本性章則。

Q · 大學組織規程是什麼?誰核定?

每間大學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依大學法第 36 條,每間大學必須依本法擬訂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才能實施。組織規程是規範學校內部組織與運作的根本性章則,包含校長與一級主管產生方式、學院系所組織架構、教師評審與升等程序、校務會議組成與表決門檻、學生申訴管道等核心事項。校務會議自行通過之各種辦法不得牴觸組織規程,組織規程亦不得牴觸大學法。

深度解讀

每一間大學都有一份你可能從沒翻過的文件,叫「組織規程」。它是這間學校的小憲法,規定校長怎麼選、院長怎麼產生、系所怎麼合併、教師怎麼升等、學生申訴怎麼走、校務會議由誰組成。你以為這些是行政管理的細節,但實際上它直接決定了你在學校裡能不能用體制內的管道改變什麼。學校決定縮減你的系所、調整你的學程、改變畢業學分結構,依據的就是組織規程。教授要爭取自己的權益、學生會要爭取自己的代表權,第一步都是看組織規程怎麼寫。這條法律規定每間大學必須擬訂組織規程,而且要報教育部核定才能實施,意思是組織規程不只是學校自己的事,它是公文書,是接受國家審查的法律文件,學生家長和社會公眾都有權檢視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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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36 條規定:「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