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36 條規定,各大學必須依本法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組織規程是規範學校內部組織與運作的根本性章則。
Q · 大學組織規程是什麼?誰核定?
每間大學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依大學法第 36 條,每間大學必須依本法擬訂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才能實施。組織規程是規範學校內部組織與運作的根本性章則,包含校長與一級主管產生方式、學院系所組織架構、教師評審與升等程序、校務會議組成與表決門檻、學生申訴管道等核心事項。校務會議自行通過之各種辦法不得牴觸組織規程,組織規程亦不得牴觸大學法。
每一間大學都有一份你可能從沒翻過的文件,叫「組織規程」。它是這間學校的小憲法,規定校長怎麼選、院長怎麼產生、系所怎麼合併、教師怎麼升等、學生申訴怎麼走、校務會議由誰組成。你以為這些是行政管理的細節,但實際上它直接決定了你在學校裡能不能用體制內的管道改變什麼。學校決定縮減你的系所、調整你的學程、改變畢業學分結構,依據的就是組織規程。教授要爭取自己的權益、學生會要爭取自己的代表權,第一步都是看組織規程怎麼寫。這條法律規定每間大學必須擬訂組織規程,而且要報教育部核定才能實施,意思是組織規程不只是學校自己的事,它是公文書,是接受國家審查的法律文件,學生家長和社會公眾都有權檢視它。
大學組織規程指各大學依大學法擬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的根本性章則,規範學校之內部組織架構、行政會議組成、校長與一級主管產生方式、教師評審與升等程序、學生申訴管道等核心事項,其法律位階高於校務會議自行通過之各種辦法,是大學內部規章合法性的源頭。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幾乎每間大學的官網都有「法規查詢」或「校內法規」專區,組織規程是第一份必貼的文件。找不到可直接寫信問秘書室或人事室。內行人提示:除了組織規程本身,附屬的「校務會議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這幾份是真正執行細則,比組織規程本身更實用。
組織規程位階高於校規。組織規程是學校的根本大法,要報教育部核定。校規(學則、各種辦法)是依組織規程訂定的執行性規定,由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即可。若校規牴觸組織規程,校規無效。內行人提示:在校規爭議中主張「該校規違反組織規程」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攻擊點,多數學生申訴只會引用校規本身,懂得回到組織規程位階的學生立刻拉開層次。
每間大學依大學法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的根本性章則,規範學校內部組織架構與運作核心事項,被稱為學校的小憲法。
依大學法第 15 條由組織規程訂定,包含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比例由各校組織規程自訂。
大學就學術活動之內部組織、人事、課程、研究方向享有自主決定權,國家監督限於法律明定事項與合法性審查(釋字第 380、450、563 號)。
上學校官網『法規查詢』或『校內法規』專區下載最新核定版本,找不到可洽秘書室或人事室索取。
組織規程修正期間學校通常召開公聽會徵詢意見,學生代表可循校務會議提案,教師可循教師代表會議反映。
鎖定爭議對應條款(人事查教評會、議程查校務會議、權益查申訴),引用具體條款指出校方違反程序,比泛泛抗議有效百倍。
對照組織規程之表決門檻、會議成員比例、議程公告期間等條款,發現瑕疵可循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
本條規定公私立大學皆須報教育部核定,但私立大學另受私立學校法規範,董事會權限與公立大學行政體系不同。
組織規程位階高、須教育部核定,是學校根本大法;校務會議規程是依組織規程訂定之執行性規定,校務會議自行通過即可。
核定須教育部實質審查並同意後始生效力,未核定則組織規程不能實施;備查僅形式上知悉,學校自行通過即生效。
| 比較面向 | 組織規程 | 校務會議規程 | 一般校規 |
|---|---|---|---|
| 法律位階 | 經教育部核定之根本性章則 | 依組織規程訂定之執行性規定 | 依組織規程或校務會議規程訂定 |
| 訂定機關 | 校務會議擬訂 + 教育部核定 | 校務會議通過 + 校長發布 | 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 |
| 修正程序 | 重大事項須重報教育部核定 | 校務會議決議即可 | 依授權之會議決議 |
| 拘束範圍 | 全校所有內部規章不得牴觸 | 拘束校務會議運作 | 拘束特定事項當事人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呈報教育部核備。
大學規程,由教育部依本法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呈報教育部核備。
大學規程,由教育部依本法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