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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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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36 條規定,各大學必須依本法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組織規程是規範學校內部組織與運作的根本性章則。

Q · 大學組織規程是什麼?誰核定?

每間大學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依大學法第 36 條,每間大學必須依本法擬訂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才能實施。組織規程是規範學校內部組織與運作的根本性章則,包含校長與一級主管產生方式、學院系所組織架構、教師評審與升等程序、校務會議組成與表決門檻、學生申訴管道等核心事項。校務會議自行通過之各種辦法不得牴觸組織規程,組織規程亦不得牴觸大學法。

白話解讀

每一間大學都有一份你可能從沒翻過的文件,叫「組織規程」。它是這間學校的小憲法,規定校長怎麼選、院長怎麼產生、系所怎麼合併、教師怎麼升等、學生申訴怎麼走、校務會議由誰組成。你以為這些是行政管理的細節,但實際上它直接決定了你在學校裡能不能用體制內的管道改變什麼。學校決定縮減你的系所、調整你的學程、改變畢業學分結構,依據的就是組織規程。教授要爭取自己的權益、學生會要爭取自己的代表權,第一步都是看組織規程怎麼寫。這條法律規定每間大學必須擬訂組織規程,而且要報教育部核定才能實施,意思是組織規程不只是學校自己的事,它是公文書,是接受國家審查的法律文件,學生家長和社會公眾都有權檢視它。

法律定性

大學組織規程指各大學依大學法擬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的根本性章則,規範學校之內部組織架構、行政會議組成、校長與一級主管產生方式、教師評審與升等程序、學生申訴管道等核心事項,其法律位階高於校務會議自行通過之各種辦法,是大學內部規章合法性的源頭。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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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去哪裡找學校的組織規程?

幾乎每間大學的官網都有「法規查詢」或「校內法規」專區,組織規程是第一份必貼的文件。找不到可直接寫信問秘書室或人事室。內行人提示:除了組織規程本身,附屬的「校務會議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這幾份是真正執行細則,比組織規程本身更實用。

Q2組織規程跟校規哪個位階高?

組織規程位階高於校規。組織規程是學校的根本大法,要報教育部核定。校規(學則、各種辦法)是依組織規程訂定的執行性規定,由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即可。若校規牴觸組織規程,校規無效。內行人提示:在校規爭議中主張「該校規違反組織規程」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攻擊點,多數學生申訴只會引用校規本身,懂得回到組織規程位階的學生立刻拉開層次。

Q3大學組織規程是什麼?

每間大學依大學法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的根本性章則,規範學校內部組織架構與運作核心事項,被稱為學校的小憲法。

Q4校務會議組成有什麼規定?

依大學法第 15 條由組織規程訂定,包含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比例由各校組織規程自訂。

Q5大學自治是什麼?

大學就學術活動之內部組織、人事、課程、研究方向享有自主決定權,國家監督限於法律明定事項與合法性審查(釋字第 380、450、563 號)。

Q6怎麼查學校的組織規程?

上學校官網『法規查詢』或『校內法規』專區下載最新核定版本,找不到可洽秘書室或人事室索取。

Q7怎麼參與組織規程修正?

組織規程修正期間學校通常召開公聽會徵詢意見,學生代表可循校務會議提案,教師可循教師代表會議反映。

Q8怎麼用組織規程主張權益?

鎖定爭議對應條款(人事查教評會、議程查校務會議、權益查申訴),引用具體條款指出校方違反程序,比泛泛抗議有效百倍。

Q9怎麼確認校務會議決議的程序合法?

對照組織規程之表決門檻、會議成員比例、議程公告期間等條款,發現瑕疵可循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

Q10公立大學 vs 私立大學組織規程有差別嗎?

本條規定公私立大學皆須報教育部核定,但私立大學另受私立學校法規範,董事會權限與公立大學行政體系不同。

Q11組織規程 vs 校務會議規程差在哪?

組織規程位階高、須教育部核定,是學校根本大法;校務會議規程是依組織規程訂定之執行性規定,校務會議自行通過即可。

Q12教育部核定 vs 備查差在哪?

核定須教育部實質審查並同意後始生效力,未核定則組織規程不能實施;備查僅形式上知悉,學校自行通過即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組織規程校務會議規程一般校規
法律位階經教育部核定之根本性章則依組織規程訂定之執行性規定依組織規程或校務會議規程訂定
訂定機關校務會議擬訂 + 教育部核定校務會議通過 + 校長發布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
修正程序重大事項須重報教育部核定校務會議決議即可依授權之會議決議
拘束範圍全校所有內部規章不得牴觸拘束校務會議運作拘束特定事項當事人

組織規程

法律位階
經教育部核定之根本性章則
訂定機關
校務會議擬訂 + 教育部核定
修正程序
重大事項須重報教育部核定
拘束範圍
全校所有內部規章不得牴觸

校務會議規程

法律位階
依組織規程訂定之執行性規定
訂定機關
校務會議通過 + 校長發布
修正程序
校務會議決議即可
拘束範圍
拘束校務會議運作

一般校規

法律位階
依組織規程或校務會議規程訂定
訂定機關
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
修正程序
依授權之會議決議
拘束範圍
拘束特定事項當事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学校教育法 第92条(大学の組織)+ 国立大学法人法(法人化後の組織構造)
韓國고등교육법 + 사립학교법(대학 학칙 및 정관 인가 절차)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28條(高等學校的章程)
德國Landeshochschulgesetze(各邦高校法)+ Grundordnung(大學基本章程,須邦文化部認可)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Art. L711-1, L711-7(universités, statuts approuvés par le ministre chargé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美國State Higher Education Codes + Board of Regents Bylaws(各州立大學系統由州議會授權董事會制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10811 全文修正)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呈報教育部核備。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規程,由教育部依本法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941213 全文修正)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0610811 全文修正)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呈報教育部核備。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規程,由教育部依本法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941213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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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36 條規定:「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