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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05629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要件,僅符合要件之一則不屬之。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其法律性質宜由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審認判斷

主旨

有關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會議選舉程序及法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5 年 5 月 4 日立院(佑)研字第 105-5-2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學理上爰依上開規定將命令區分為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復按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因此,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2 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 2 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另查行政實務上亦不乏有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例如:依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依大學法第 36 條授權訂定之各大學組織規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電子遊戲場業同一營業場所認定基準」等。本件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雖係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惟其並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故不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命令。至於其法律性質為何,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三、又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第 12 點規定:「本規則自本院發布日施行。」從而,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之修正施行,自應依上開規定為之,併此敘明。

正本

立法委員蔣○○國會辦公室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5005629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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