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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2. 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3. 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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