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五條,電子遊戲場業的營業分級分為普通級和限制級。普通級是指只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而限制級則是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根據條例規定,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而關於同一營業場所的認定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 舉例:如果一家電子遊戲場在同一營業場所內既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玩樂,又設置了鋼珠類和娛樂類的電子遊戲機供成年人遊藝,則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需要適當調整經營方式。 資料來源: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