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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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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2. 2.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3. 3.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五條,電子遊戲場業的營業分級分為普通級和限制級。普通級是指只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而限制級則是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根據條例規定,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而關於同一營業場所的認定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 舉例:如果一家電子遊戲場在同一營業場所內既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玩樂,又設置了鋼珠類和娛樂類的電子遊戲機供成年人遊藝,則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需要適當調整經營方式。 資料來源: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電子遊戲場業性質特殊,其營業涉及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國民身心健康等問題,故第一項明定依電子遊戲機之性質與內容區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加以規範,且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亦可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   二、本條屬強制分級之管理措施,第二項爰明定普通級與限制級不得在同一場所混合經營,且第三項明定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應實際執行管理之需要。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4 制定)

一、由於電子遊戲場業性質特殊,其營業涉及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國民身心健康等問題,故第一項明定依電子遊戲機之性質與內容區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加以規範,且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亦可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   二、本條屬強制分級之管理措施,第二項爰明定普通級與限制級不得在同一場所混合經營,且第三項明定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應實際執行管理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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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