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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2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4
  1.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
  2.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三、娛樂類。
  3. 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1.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2. 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3. 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