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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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對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其中的第1項規定了對於電子遊戲機的定義,包括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並且納入了特定的限制,例如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的情況不包括在內。 舉例來說,這項規定可以被應用在電子遊戲機的分類上,對於不同類型的遊戲機有明確的定義和限制。 參考資料來自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及相關討論紀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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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