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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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深度解讀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 條規定了本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其中在中央層級為經濟部。這表示對於管理和監督電子遊戲場業,中央政府的經濟部負有相關的責任。 參考資料: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最新版本,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100%相關的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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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