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定義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對外規定,內容須明列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Q · 政府訂的規定不合理,我怎麼知道它合不合法?
看它有沒有法律授權、有沒有超過授權範圍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才合法:第一,行政機關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訂定;第二,訂出來的內容必須明列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的範圍與立法精神。檢驗方法是找出該規定開頭引用的母法條號,比對母法授權的範圍,如果規定的內容超出母法所容許的事項,這個法規命令就是違法的,可在個案中主張拒絕適用。
政府每天在制定各種規則影響你的生活:停車費怎麼算、排放標準多嚴格、食品添加物能加多少。這些規則不是法律(立法院沒表決過),但效果跟法律一樣強,違反了照樣被罰。第150條就是替這些規則畫的身分證: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做的抽象規定,叫做「法規命令」。重點在第二項:每一條法規命令都必須寫清楚「我是根據哪條法律來的」,而且不能超過那條法律給的授權範圍。這代表什麼?代表你有一個強力的檢驗工具。下次你覺得某個政府規定不合理,不用跟承辦人吵「這規定很爛」,你只需要問一個問題:「這個規定的法律授權依據是哪一條?有沒有超過那條法律說的範圍?」如果答案是超過了,這個規定就是違法的,可以被撤銷。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它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效力低於法律;其內容必須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違反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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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分法:法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名稱通常叫法、律、條例、通則),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自己訂的(名稱通常叫辦法、規則、細則、準則、標準)。位階上法律高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牴觸法律就無效,這就是第150條第2項的核心意義。內行人提示:名稱叫要點、注意事項、須知者,可能連法規命令都不是,只是行政規則。
兩條路。第一,如果你已因該規定被處分(被罰、被駁回申請),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該法規命令違反第150條第2項而違法,法院可拒絕適用。第二,若尚未被具體處分但權益受影響,可向上級機關或監察院陳情。內行人提示:行政法院審理個案時有權附帶審查法規命令的合法性,不需另外聲請釋憲。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例如各種辦法、規則、標準。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規定是否為法規命令,先看它是否對外拘束人民、是否有法律授權,二者兼具才是真正的法規命令。
法律由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位階較低,牴觸母法即無效。
法規命令規範的事項或限制超出母法授權所容許的內容、目的與立法精神,就是逾越授權。
法規命令對外拘束人民、須有法律授權;行政規則原則只拘束機關內部與下級,不直接拘束人民。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辦法/規則全文,看開頭或第1條所載的母法名稱與條號。
找授權依據→讀母法授權範圍→比對命令內容是否逾越→逾越則可主張違法拒絕適用。
確認授權依據條號正確、逐條回溯母法授權範圍、對齊母法立法理由與精神,不確定的條文寧可刪。
於因該命令受處分後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其違法,請法院拒絕適用,必要時聲請釋憲。
法規命令直接拘束人民,行政規則原則只拘束機關內部;判斷救濟途徑前要先分清楚。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母法授權所訂;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依地方制度法通過,民主正當性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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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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