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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96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第2項不逾3年之規定。㈡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聲請人發現張天賜70年申辦張蘇來富之遺產,漏未登記地上權,惟已於93年補辦登記,然該部分登記名義人有誤,即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8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上開高雄市政府公告之「高雄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慢車、攤架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之內容中並未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此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規定有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㈧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58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3條、第54條、第122條明訂禁止事項,憲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審均業已論述綦詳;至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篡改、創設條文、誤植文號及錯字云云,惟查原裁定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為之敘述,乃係將本案適用法律之情形涵攝於行政程序法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卻於公告事項第一項列載行政目的包括「避免未懸掛號牌車輛占用道路進而影響市容景觀」,該此部分市容景觀維護,顯與授權法律規定「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之目的不同,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後段關於「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係授權命令,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之範疇,前段之「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學理上或稱之為「職權命令」,即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基此,系爭公告係當時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基於法律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線上遊戲業者,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其法律上之性質固屬法規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㈧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58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3條、第54條、第122條明訂禁止事項,憲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被告108年5月30日令,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地方制度法第2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定法規命令之一種,非行政處分,原告對非行政處分之法規命令提起本件撤銷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97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此,以「兩造之爭點:被裁減資遣人參加勞保給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命令,超越甚至推翻母法「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法律之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其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係依「行政規則」合法性之審查標準,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判斷管理規則是否符合該規定所定形式要件,更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欠缺母法授權依據,增加法律所無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及法律保留原則云云,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1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小點規定,可規避行政機關審查,而行政機關亦可據以推卸其審查責任,顯牴觸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及同執行要點第8點之規定,原審就此部分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且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9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一)原判決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判斷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是否符合該規定所定形式要件,更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8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併就同一事件法院所為之歷審裁判(即原一審判決、原確定判決)不服而聲請再審,再審理由已指明上開裁判應適用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4條第2款、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公然違背憲法、國際法規定,強迫抗告人完全無法經營智慧財產權,受有利益損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民法第184、185、216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行政程序法第15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㈨行政訴訟法第190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58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憲法第7、10、11、15、16條保障人民居住、生存、工作、財產、自由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58條、1964年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法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頁至第57頁、第65頁至第79頁),另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815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0號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行政程序法第15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仍謂內政部97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並未列明法律授權依據,且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牴觸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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