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5014 號
要旨
關於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否為強行規定等疑義
主旨
有關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否為強行規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5 月 18 日北院忠家坤 109 年度家聲抗 35 字第1099013568 號函。
二、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係本院基於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第 6項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法院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數額,自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又前開酬金之額度並無得經當事人同意不受限制之除外規定,故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報酬時,縱當事人同意給付法定額度外之報酬,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