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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50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否為強行規定等疑義

主旨

有關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否為強行規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5 月 18 日北院忠家坤 109 年度家聲抗 35 字第1099013568 號函。

二、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係本院基於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第 6項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法院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數額,自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又前開酬金之額度並無得經當事人同意不受限制之除外規定,故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報酬時,縱當事人同意給付法定額度外之報酬,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50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關於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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